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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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批转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发〔2018〕250号)以及阿拉善盟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农牧发〔2018〕427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管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为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账面数据为基础,实行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合法。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先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牧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组织农牧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牧民群众认可,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坚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清产核资工作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和确权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三、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
苏木镇、嘎查、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嘎查、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四、清产核资目标任务
(一)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通过全面清查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二)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权属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维护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苏木镇、嘎查要充分利用此次工作,解决好嘎查界限纠纷,明确资源性资产权属归属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对集体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以苏木镇为单位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收区集体资产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全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2019年6月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下半年进行查漏补缺,总结验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2019年底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9月底前)
各苏木镇、嘎查成立由党委(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旗负责制定筒单明了、操作步骤明确的流程图。开展对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为顺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
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等工作程序和流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底前所有嘎查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苏木镇、嘎查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相关汇总表,以嘎查为起报单位,由苏木镇汇总上报“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然后由“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盟农牧业局。
另外,各苏木镇于2018年11月10日前,上报2018年清产核资工作阶段总结。并在2018年度农经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里汇总上报以2018 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的清产核资数据。
(三)查漏补缺、整改落实阶段(2019年1月至3月)
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同时各苏木镇、嘎查对前期工作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勘误修正、整改落实。并将修正后的成果进行再公示再确认,直至做到清产核资工作程序规范、群众满意。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在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汇总上报以2019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的清产核资数据。
(四)总结阶段(2019年3月至6月)
3月份。“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苏木镇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审核、汇总,并组织人员对各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初验。
4月份。各苏木镇、嘎查对旗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
5月份。“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全旗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查自验。确认数据无误、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资料齐全后,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上报盟农牧业局。并按照旗县自查、盟市核验、自治区抽验的要求,做好检查验收相关工作,同时申请盟级核验。
六、清产核资程序和步骤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 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清查登记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帐外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逐一填写相应的清查登记明细表,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清查具体科目及内容参考农业部等九部委《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2017〕11号)。资源性资产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耕地和草原以土地确权和草原确权登记数据成果为主要依据,国土部门和“三资”清查数据作为参考;林地以林业部门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登记;宅基地以国土部门已有成果数据为依据;经营性资产与非经管性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所有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日)数据要与2017年度农经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效据保持一致。
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接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损毁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由嘎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置意见,填写核销申报表,经在嘎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审核批复。
(二)价值评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凡通过资产评估估价入账的资产,一律先入账后量化。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多估、少估和处置资产。如有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调第三方权威机构评估或提请所辖苏木镇联合相关单位成立资产评估小组,对其资产进行估价和价值重估。提请苏木镇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需出具书面材料,并由评估小组成员逐一签字,加盖苏木镇公章,评估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估价的,也要出具书面村料,说明估价资产情况、估价原因、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等,报请苏木镇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登记。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最终结果,评估方法及相关资料,作为 记账凭证入账,并报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
(三)权属界定
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接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苏木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牧区集体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通过协商解决,由嘎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子以登记,同时填制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申报表,上报苏木镇和旗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对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旗政府组织实施。权属关系界定后要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证明中需写明资产名称、数量、构成时问、坐落或保存位置、规格型号、使用情况、核实金额等,并由核查成员逐一签字加盖成员单位公章,上报旗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方能进行登记。对不能界定权属关系资产,要在《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并在相关事项中说明未能界定的原因。
(四)公示确认
将所有清查核实的数据成果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苏木镇、嘎查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接待农牧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对公示过程中,农牧民群众提出的异议,工作人员要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应上报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后, 对没有争议的资产,由嘎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由嘎查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结果。整个公示确认要做到内容全面、程序合法。
(五)账目调整
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帐证不符等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及时进行账目调整。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形成核实后重新确定的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调账正确,核实准确。如需进行债权债务核销,须经农牧民大会讨论, 并向苏木镇上报核销申请。苏木镇批复后,方可走核销程序。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负责对苏木镇账目调整的业务指导。
(六)建立台账
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台帐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和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如实上报。
(七)审核备案
苏木镇、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确认后的数据结果,按照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一式三份,分别在旗农牧业部门、苏木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嘎查存档。
(八)逐级汇总
苏木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将校验审核无误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结果,接照资产归属,分别形成苏木镇、嘎查《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和《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确认无误后,以嘎查为起报单位,苏木镇汇总后报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清产核资数据的审核, 确认无误后报送盟农牧业局。
(九)纳入平台
依托旗级“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及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纳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统一作出安排,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接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自治区全面负责、盟市监督指导、旗区和苏木乡镇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旗级成立由农牧、财政、发改、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教体、文化旅游、卫生计生、民委、档案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各苏木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者机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嘎查成立由嘎查党组织或嘎查委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嘎查财务会计、党员代表、嘎查农牧民代表等组成的嘎查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各苏木镇、嘎查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 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牧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包括项目投资)、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和经营性项目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同时做好经费保障,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教体、文化、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数据提供和教体设施、文化设施、卫生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协调处置等相关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旗委、政府及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逐级培训机制,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苏木镇、嘎查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表格填报口径等, 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督查指导。旗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嘎查,加强督查指导,重点督查工作部署、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向旗委、政府及上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pdf
3、填报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