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3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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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36号)和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阿署办发电〔2018〕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摸清全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现就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不详实、数据不准确、标准不统一,制约了相关工作有效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提升退役军人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以实际行动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不断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学习宣传,全面了解把握信息采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量大,采集机制新,时间安排紧,政策把握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深刻理解信息采集工作的重点要求。
(一)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力求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综合情况。
(三)信息采集工作应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集中采集、交叉比对、上门核实等方式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苏木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党委政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各相关部门全面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要在苏木镇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做到有人负责。
(二)明确各项责任分工。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集中采集点的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旗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统计、信访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各自业务领域内的数据共享、交叉比对。
(三)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统一购置所属苏木镇的信息采集设备。因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涉及建国以来十二类群体的涉军人员,此类人员信息资料缺失,档案资料不完善、人员居住分散,尤其是农牧区退役军人数据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难度大,要抽调部分工作人员负责旗、苏木镇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工作。
(四)精心组织人员培训。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负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熟练掌握操作系统、设备使用、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切实做到不漏一人、不错一项。
(五)切实强化工作保障。我旗结合本地区信息采集对象数量、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集点的分布设置,旗民政局设置1个集中采集点,各苏木镇根据人员分布情况设置临时采集点,每个采集点至少配备1套信息采集综合设备,包括: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身份证阅读器、摄像头、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设备指导价:4500元)和便携式采集仪(设备指导价:4500元;需配置采集设备流量卡,指导价:960元/年),同时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信息采集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集中采集点地址、联系电话、采集对象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等,确保采集对象“进一个门、跑一次腿”。
(七)加强信息数据保护。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原则,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信息采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在采集、比对、核实、上报相关信息过程中,要强化安全防范,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作为,认真抓好落实,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我旗采集上报基础信息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信息数据基础。
联系人:姜妍(旗民政局);联系电话:6021122。
附件:1、《阿拉善右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2、《阿拉善右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细则》。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1:
阿拉善右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现有优抚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全面摸清我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切实夯实我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基础。同时,配合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国家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维护好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数据库建成后,将实行动态管理。新增享受待遇的人员,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二、信息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主要内容
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信息,力求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综合情况。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时的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信息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具体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托共享数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提供全国户籍管理系统、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曾服兵役人员信息情况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提供的全国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并与现有优抚信息数据进行充分融合,植入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
(二)采集完善信息。信息采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逐级汇总上报的原则,由我旗统筹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配合,以旗本级为单位组织,在各苏木镇设立集中采集点,各嘎查(社区)要主动配合提供所在嘎查(社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信息,做好相关人员的宣传动员等工作。要以优抚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通过多功能信息采集专用设备(主要具有二代身份证阅读、人像拍摄、证件档案材料拍摄、电子签名等功能),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补充完善信息数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信息审核上报。苏木镇完成信息采集后及时上传至旗本级。旗本级要对上传的数据及时逐条逐项与有关部门复核,问题数据不得上传;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数据进行抽样校核,严格审核把关,同时要根据自治区对数据采集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进行督导检查。
(四)交叉核查比对。我旗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和上传后,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后,将信息比对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我旗统筹负责,由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民政、人社、住建、信访、人武等相关部门再次交叉校核信息采集对象的户籍、社会救助、就业、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做到不漏一人、信息准确。
五、工作时限
(一)第一阶段
1.建立工作机制(2018年9月30日前)。建立由旗统筹负责,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级组织、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统计、卫计、信访、军队政治工作、国防动员等部门全面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制定实施方案及细则(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由盟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全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我旗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3.设备配置及人员抽调(2018年10月25日前完成)。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提出的信息采集设备技术参数标准,我旗统一购置信息采集设备, 旗抽调精干力量,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工作。
4.组织工作人员培训(2018年10月28日前完成)。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负责人员的业务培训。
5.广泛宣传动员(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通过印制海报、宣传材料、媒体发布、微信平台等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嘎查(社区)动员本单位本区域内退役军人积极主动申报采集信息。
6.完成信息采集(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级各部门按照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上传工作。按照方便采集对象的原则,所有采集对象都可以到就近的采集点进行采集。采集时间具体安排为:2018年11月1日—11月23日凡是在巴丹吉林镇居住的采集人员在阿右旗民政局一楼西侧采集点进行采集;2018年11月12日—11月13日在塔木素布拉格苏木人民政府进行采集;2018年11月14日—11月15日在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进行采集;2018年16日—11月17日在曼德拉苏木人民政府进行采集;2018年11月19日—11月20日在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进行采集;2018年11月21日在阿拉腾朝克苏木人民政府进行采集;2018年11月22日在巴彦高勒苏木人民政府进行采集。
(二)第二阶段
1.补充完善数据(2019年2月1日前完成)。待退役军人事务部提供采集工作第一阶段数据的比对结果和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按对象户籍下发后。由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2.全面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9年5月1日前完成)。完成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的修订和补充后,形成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经盟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逐级报送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六、工作要求
做好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是提升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水平的重要引擎,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城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量大、时间紧、要求高。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要对信息采集工作统筹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各有关部门全面参与配合。要组建专业的采集工作队伍,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和可靠的设备支持,保证采集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过程中,各级统计部门要提供统计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周密部署安排。信息采集工作要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旗民政局设立1个集中采集点,各苏木镇设立1个集中采集点,部分苏木镇也可以采取流动采集形式工作。旗本级要及时采购数据信息采集设备,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采集对象,应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
(三)采取科学方法。信息采集工作要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信访、人武等部门建立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在信息采集端和校核、上传等环节,均要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确保数据安全。
附件2:
阿拉善右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信息采集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全旗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1月23日。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12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人员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主要诉求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
(二)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6)复员军人。(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选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
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力求全覆盖,不漏人;要详实、具体、准确,确保数据精准、安全、可靠。
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原则,以旗为基本单位,由旗统筹负责,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各级组织、公安、人社、信访、人武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旗、苏木镇具体落实。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须统筹考虑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方法和手段,分阶段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我旗原则上在每个苏木镇设立1个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要充分调动嘎查(社区)在采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信息采集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军队转业安置干部和士官等退役人员主动申报登记信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异地居住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与阿盟军休所协商同意后,到就近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采集数据。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应由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军休机构所在地负责统一登记采集。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任务量大,要采取发布新闻公告、张贴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调动采集对象的主动性,引导其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现有优抚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采集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民政部门对采集到的信息应与同级公安、人社、人武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退信息采集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旗、苏木镇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复员军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1)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2)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对于没有核查设备或设备数量不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购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设备。
3.信息审核。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人社和人武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信息数据采集的标准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自治区、盟、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优化评估指标体系,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全国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数据管理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薄、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规格为3K以下,格式为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规格为40K以下,格式为: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规格为300K以下,格式为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规格为300K以下,格式为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全部信息页。
(三)苏木镇数据采集要求。各苏木镇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
(四)旗本级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旗本级应确保信息有效、真实、准确,对苏木镇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必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盟级审核数据要求。盟级对旗区上报的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采取抽查校核或全面核查等方式对旗区采集上报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完成后方可上报。对本行政区域信息采集工作应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六)问题数据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自2018年10月起,将分批分阶段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家统计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等军地有关单位数据共享,补充完善相应信息,开始试点第二阶段采集任务,并进行交叉比对。对筛查出来的人员信息不全、情况不明、数据错误等问题数据,将按“属地落实”的原则交办各地进一步查验。各旗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部门对问题数据进行认真对照核查,重新核验相关档案材料,更正错误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及时完成清理并上报。
(七)数据定期更新。各级应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各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有条件的地区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安全管理培训。旗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