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0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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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阿拉善右旗“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阿拉善右旗“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
活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4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阿署办发〔2018〕6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阿拉右旗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推进住全盟物业“菜单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等创新机制,以规范我旗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抓手,引导全旗广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构建和协互信关系为目标,努力实现我旗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及组织机构
通过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 [2015]91号)等法规、政策要求;推行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四项地方标准,以标准为基础,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完善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减少纠纷和矛盾;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转变企业经营思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住宅小区环境明显改善,物业服务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建立统一有序、诚实守信、健康繁荣、持续发展的物业服务市场。
为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取得实效,成立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杨立耘 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成 员:王强元 旗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包玉龙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存军 旗发改局副局长、招商局局长
王集中 旗财政局副局长
王国华 旗司法局副局长
徐 晖 旗住建局副局长、房管局局长
程 瑛 旗水务局副局长、供水站站长
敖云其其格 巴丹吉林镇副镇长
张建国 中国移动阿右旗分公司经理
徐继平 中国联通阿右旗分公司经理
杨利清 中国电信阿右旗分公司经理
罗达西 旗信息网络公司经理
杨富元 旗度兰热力公司副经理
潘 慧 旗物业协会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住建局,徐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起草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结果验收考核等。
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使全旗物业管理覆盖面继续扩大,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意识显著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不断提升,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情况良好,住宅小区环境更加美化、优化,居民的幸福指数明显增加。进一步加大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持续开展创优达标活动,培育一批示范企业,加快建立统一有序、诚实守信、健康繁荣、科学发展的物业服务市场。
主要指标: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7%,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专业物业管理全覆盖,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二)各级物业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职能明确,人员配备充足,“四级管理、三级考核”管理体系和“三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完善;
(三)达到三级及以上物业管理标准的住宅小区达到20%以上,达到四级及以上物业管理标准的住宅小区达到50%以上;
(四)新增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个以上、自治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2个以上;
(五)物业服务区域业主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5%以上,物业服务费平均收费率在2017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平均收缴率和使用率在2017年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提高8%和3%;
(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比例达到70%以上;
(七)完成2008年前较早建成的住宅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改造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着力提升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加大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力度
1. 健全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及考核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组织成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 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夯实责任主体。
2. 严抓落实,建立健全各级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物业主管单位要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要配备专职的物业管理人员2人。
3. 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优势,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一是建立由住建、房管、发改、财政、人社、城市综合执法、市监、民政、农牧、林业、扶贫、公安、消防、司法、法院、税务、和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给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物业管理工作。二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推进执法进社区、进小区、进住户工作。利用 3 年左右时间,从根本上解决拖欠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因地制宜制定措施,大力整治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接电线,违规饲养宠物,违规在楼内公共区域为电动车辆充电,违规关停自动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破坏电信基础设施、侵占公共绿地、改变房屋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强化考核、问责,定期对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 严格实行物业服务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评价管理。一是要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特别是加强对不具备管理能力和专业从业人员物业企业的备案管理。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别是不依法备案、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擅自转让或退出服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以及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并将结果应用到信用评价和招投标过程中。二是研究出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的应用,依据评定结果推行末位淘汰制。每年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项目进行综合信用评定,评定结果经盟住建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对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形成的相关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备档,结合物业行业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物业服务企业“比学赶超、不进则退”的竞争氛围。
5. 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一是全面推行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四项地方标准及《阿拉善盟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为业主提供标准服务。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和宣传工作,全力推进提质调价,积极引导和鼓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业主权利,按照不低于《阿拉善盟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第四级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力争到2020年末,除保障性住房外所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项目,全部完成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的推行工作。严禁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等方式压缩服务成本,逐步消除“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二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文本并监督执行。三是加快推广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物业服务主体行为和收费,减少因合同内容不完善引发的物业纠纷,切实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6. 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设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是组建物业专业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物业项目招标最低价制度和标准化招标文本,指导新招标住宅小区项目的招标最低价和服务标准不应低于《阿拉善盟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第四级标准。三是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项目评价、创优达标、行业竞赛等成绩和不良行为记录运用于招标活动评审环节中,合理确定加分、扣分标准。四是严厉查处不招标、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规行为,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情况发生。
7. 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交流学习平台,扩大宣传范围,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知识,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增强购买服务和依法缴费意识。要积极应用物业服务监管评价和统计信息平台,实现物业服务业发展动态监测和监管,及时收集和掌握物业管理服务中形成的各类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8. 多措并举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难、使用难问题。一是要积极引导和监督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含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人员)带头交纳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一费一金”),上述人员存在无故恶意欠费情形的,其所在单位或纪委、监委等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教育;对于其他恶意欠费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协助清欠“一费一金”,如:研究将欠费情况作为企业评优、年检和发放各类补贴资金、享受优惠政策、就业、社保管理的参考意见。二是法院、人社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研究建立恶意欠费制约机制,探索将无故拖欠“一费一金”的行为计入个人征信系统中,使其成为房屋买卖和租赁、银行贷款、求职、使用交通工具,或者关乎一些岗位的去留决定以及获取其他社会资源时的重要参考,营造共管共治和“不能欠、不敢欠”的自觉交费氛围,合力破解“一费一金”收缴难问题。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系统,压缩审批流程和时限。建立应急维修制度,对屋面漏水、管道堵塞或破裂、电梯故障、二次供水水泵中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维修事项,可以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替)现场查验确认后,直接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管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窗口”,简化程序,快速审批、拨付。四是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续缴、存储、使用、稽核等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自2018年起,物业费平均收费率要在2017年的基础上每年提高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平均收缴率和使用率要在2017年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提高8%和3%。
9. 推动解决《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不到位问题。一是针对供热、供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专营单位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责任边界不清而引发的各类矛盾问题,要尽快组织各专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专营单位、业主、物业企业各自的管理责任和相关费用承担。二是研究制定的行业办法中关于房屋保修责任和期限的界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实施办法》中关于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的位置界定和费用承担责任等内容,若与《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行条例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上行条例为准执行。
10. 全面、及时落实物业行业各项扶持政策,培育和引导物业服务行业良性、规模化发展。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及《阿拉善盟行署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5〕5号)要求,加大物业服务行业扶持力度,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加大对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金投入,制定科学有效的补贴方案,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确保居民享受标准化物业服务。二是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奖补政策,对获得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按建筑面积0.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盟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按建筑面积0.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接管改造后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三年以上合同,且在服务期限内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的,每年奖励0.3元/平方米,连续奖励3年,以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三是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物业从业人员的保险补贴政策,以及对保障性住房住户、低收入家庭的物业费补助政策等。四是自2018年起每年选定部分住宅项目作为物业管理模范试点小区建设,每年不少于2个,以点带面促进全盟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五是工会、妇联、组织、人社等部门要把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就业培训、人才培养、扶持补贴等政策覆盖范围内,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减轻负担,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要给予物业从业人员更多的关怀,将一线物业员工列入评先评优、树立典型活动的参选范围。六是推动物业服务行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整合小型物业管理企业,整合相邻物业项目,鼓励资金雄厚、实力强的企业兼并、收购小型物业企业,促进企业投入能力和经营效益提升。积极引进盟外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我旗住宅小区项目管理运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二)着力提升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和居民幸福指数。
1. 加快推进组建业主委员会。要强化物业管理项目(住宅、多业主非住宅)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应成立由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的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项目进行过渡管理。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由镇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由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至2020年末,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达到70%以上。
2.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一是建立业主委员会履职考核和成员的选任、解任退出机制,制定业主委员会行为规范和考评办法。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对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公示。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不得借履职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要求物业企业缴纳所谓的管理费、赞助费等与物业服务无关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采取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方式,安排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到所辖小区业主委员会任职,选派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社区管理工作,建立交叉任职、考核办法,不断强化业主委员会作用。三是定期组织开展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重点解决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工作“漠不关心”“别有用心”,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责任边界认识不清、过度维权、无故压价和拖欠物业费等问题,引导业主委员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业主。四是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业主委员会评选表彰活动,对认真规范履职,能够促进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和睦相处,积极协助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业主委员会予以奖励,同时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3. 充分发挥调解职能,解决物业矛盾和纠纷。一是认真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建房〔2015〕393 号),健全完善各类物业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积极预防、化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以及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2018 年底前,要在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室,成立调委会,公布综合服务热线;到 2019 年底前,在镇、社区逐级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镇、社区“三级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二是旗人民法院要设立物业纠纷诉讼绿色通道,定期安排专人受理,提高审结效率。法院、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物业费纠纷时,不应采用减免、打折等手段,坚持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序良俗。三是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立物业接访日制度推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发展的通知》(内建房〔2017〕182 号)要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定期到住宅小区接访,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4. 强化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中的责任和义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项目承接查验工作,未履行承接查验手续的,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承接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要参与项目的建设工作,做好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工作。对于因工程建设管理不善造成的物业遗留问题,要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行为。制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退出条件、路径和相关费用结算转交等事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有序平稳退出项目。要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衔接工作,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连续性,严禁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不移交相关资料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止措施。
6. 加快解决老旧小区和房地产遗留问题。一是要保障资金投入,继续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每年改造比例不低于存量的30%。要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确定改造内容,以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为重点,优先改造老旧小区的屋面防水、电路、消防、管网、道路、照明等设施;补充和改善小区门禁、停车位、健身器材、监控设施;提升小区绿化率和景观效果;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桩。二是下大力气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解决办法和推进计划,组织住建、房管、综合执法、给排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等部门对建成小区进行全面排查,对开发企业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回头看,认真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督促原开发企业认真整改。对于规避质量问题的开发企业,采取停止新开发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清理退出房地产市场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难以落实维修责任主体的小区,由地方财政预算和住宅维修资金解决。对于新建项目,要狠抓质量安全管理,严把工程验收关。三是尽快解决由于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备、欠缴相关规费和税款,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等问题,化解业主将无法办理产权证或其他手续的责任转嫁予物业服务企业、拒缴“一费一金”等矛盾。四是加强物业管理用房整改,严格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标准的规定,对于物业用房低于标准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小区内规划补充建设,无条件的在小区周边购置房屋作为物业用房。对于近五年内开发建成的住宅小区物业用房低于标准的,应责成开发单位出资补建或购置。至2020年末,全盟70%以上的住宅小区均配备专属物业用房,50%以上的住宅小区物业用房面积符合规范要求。
7. 全面开展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辆安全管理。一是要根据《阿拉善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在城镇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各类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结合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资金,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生产厂商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于已建成住宅小区,要补充和完善自行车车棚或有简易维护结构停放点的建设,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有条件的还应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要求配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三是要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活动,对在室内、楼道内、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采取私拉乱接、“飞线”等方式充电的,必须制止并组织清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至2020年末,力争使全盟40%以上的住宅小区都配备专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其中10%以上的住宅小区同时配备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8. 严格新建项目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一是严把新建项目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关。今后在对新建项目(住宅及多业主非住宅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要对物业服务配套设施进行专项审查,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配备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居民活动用房、二次供水、监控、门禁、健身器械以及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二是实行综合验收制。邀请规划、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和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和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对不按照设计方案同步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已建设但不能满足业主正常使用需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9. 认真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活动。要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公示结果、奖优罚劣。积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各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比活动,按要求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和扶持先进典型。对积极投入自有资金提升物业管理项目品质、申报优秀或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企业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打造更多的创优达标项目。
10. 有序实施智慧小区建设工作。每年要选择1至2个新建住宅小区作为智慧小区建设试点,参照《智慧小区设计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开发建设。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小区规划、设计阶段提前介入,在规划报审环节对小区智能化建设内容进行引导和把关。通过智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家居、物业管理的智能化,让广大居民充分享受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智能、方便、快捷。
(三)着力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树立物业服务行业良好形象
1. 规范物业企业服务标准及收费行为。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阿拉善盟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和收费参考标准》签订合同,明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实行“菜单式”服务。二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三是全面建立物业服务“八项内容”和相关部门投诉电话公示制度,以便业主及时了解物业服务相关知识、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
2. 建立健全各种应急预案,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物业项目安全。结合物业项目实际,建立消防、电、气、水、热、电梯、电信基础设施以及沙尘、大风、暴雨、暴风雪、严寒等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强化日常巡查、保养、检修工作,及时向业主宣传安全操作知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和造成的损失。
3.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和监督考核办法。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建立业主、设施设备、管线等纸质档案,并配备电子档案。二是不断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技能、服务意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三是定期向业主发放征求意见单,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四是定期开展住宅小区专项整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私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宠物管理不善等各种违规行为的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五是科学管理、开源节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依法依规缴纳相关保险,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4. 强化创新能力,开展多种经营和延伸服务。一是了解和掌握物业行业发展趋势,不断转变经营思路,拓展物业延伸服务,将单一型物业服务向多种经营转变,例如:家政、居家养老、特色劳务、代收代办业务、中介等服务,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二是加强服务流程、方式、内容等各个环节的创新,逐步应用智慧物业等技术和手段,加快实现服务智能化、精细化。三是鼓励企业创建国家、自治区级物业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引导带动物业服务行业向高质量、高质量发展。
5. 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基层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员工、业主共同开展特色党日活动,通过党建推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发展。注重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配合,运用社区平台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小区文化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正面舆论导向,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氛围。
(四)着力提升物业行业协会自我治理能力,培育物业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
1. 充分发挥物业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优势。高度重视物业行业协会在促进物业行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业行业主管部门应邀请协会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制度、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宣传平台的建设,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等工作。
2. 积极培育我旗物业行业协会发展壮大。要引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含外进企业)加入协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委托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培训、技能比拼、创优达标、自查自纠等活动,促进全旗物业服务行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健康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8年11月30日—12月15日)
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究“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内容,成立领导小组,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浓厚氛围。
(二)初步提升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2月)
按照研究部署阶段的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迅速开展各项工作。
(三)阶段性总结(2019年3月)
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查摆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内容。
(四)全面提升阶段(2019年4月—2020年10月)
结合工作实际和学习交流汲取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监督、落实力度,持续深入推进提升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五)考核验收(2020年11月)
做好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的迎检工作,接受上级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物
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强化监督考核,保证提升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保障资金投入。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以强有力的措施做好“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 的各项工作。要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及时到位,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三)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注重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