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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9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

现将《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9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4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9年度

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阿右旗实际,在《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8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和完善,制定2019年度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东环路、西至学校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曼德拉路,总规划占地约265万平方米土块上的平房,涉及改造500套。

旗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根据不同的征收时段分期分阶段逐步依次实施。

二、征收部门

   阿右旗房产管理局

三、征收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服务大局、决策民主,规划先行、政府主导,程序合法、依法征收,尊重历史、稳步推进的原则。

经过耐心细致的入户动迁工作后,对确无征收意愿或征收诉求超过本方案政策的将不再征收。

四、本方案所提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执法权的相关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住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及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造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本次征收依据2015年10月由自治区国土部门提供的卫星航拍房屋现状作为补偿依据。

(三)本次房屋征收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

(四)房屋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现已经备案,可在本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乌海市泰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瀚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征收部门在组织综合调查评估阿右旗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住宅房屋征收正房(平房)安置基准价为1900元/。住宅房屋以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正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产权证书载明且具备完善的起居功能,满足规定居住采光条件,高度从室内地坪至出水下檐口净高度不低于2.8米的住宅房屋为标准正房,除此之外的房屋均为附属房范围。

产权证未载明的标准正房、产权证载明的附属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的附属房屋及附属设施均由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政府提供限价房。每户被征收户仅限购买一套限价房,限价房源为指定小区期房,结构为框剪电梯楼,限定购买面积标准为80价格为2300元/,超出80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差价。

七、征收将住宅或附属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补偿

住宅或附属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符合纳税条件的需有交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与营业地点一致等条件。自行改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或附属房屋,必须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否则一律按住宅或附属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得按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或附属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取得营业执照,符合纳税条件的并能提供相应年限的税务相关证明,以缴税的经营面积为准。

将住宅标准正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在住宅标准正房货币补偿价格1900元/的基础标准上再增加相应比例的补偿金额;

将附属房改作经营用房的,在各类附属房货币补偿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增加相应比例的补偿金额;

增加补偿金额系数如下表:

纳税时间

3年及以上

2-3年

1-2年

不足1年

标准正房

60%

50%

40%

30%

附属房

60%

50%

40%

30%

(二)其他补偿

1、对将自有住宅或附属房屋改作经营用房由被征收人自己使用的被征收人,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每个工商户给予相应的经营损失补偿。缴纳税费一年以上的(不包括一年),根据缴纳税费的经营建筑面积,按20元/的标准给予六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缴税不足一年的,根据缴纳税费的经营建筑面积,按20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2、对将自有住宅或附属房屋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被征收人,现承租人工商、税务等证照齐全,交纳税费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租补助。根据缴纳税费的经营建筑面积,按2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房租补助。

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的3%进行一次性补偿。特殊行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或协商确定。

九、搬迁补助费标准

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每户搬迁补助费按10元每平方米计算后总的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权属证标明为生产用房的,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2%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按照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补偿(均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搬迁费补助1次。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证载明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每平方米计算后总的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权属证载明为商业、生产、综合的房屋按征收证载建筑面积计算20元·,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三个月。

十一、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棚改工作,对配合征收工作,按要求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户设定如下奖励:

(一)配合征收奖励

在本年度征收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被征收户给予20000元/户的配合征收奖励。

(二)货币补偿后自购房奖励

1、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后,在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自行购买在阿右旗境内一手现房的,凭有效网签合同给予奖励:购买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按200元∕㎡给予奖励;购买框架结构住宅楼的按300元∕㎡给予奖励;购买框剪结构住宅楼的按400元∕㎡给予奖励;购买顶楼的再增加200元/的奖励;

2、购买限价房的被征收户选择顶楼的给予200元/的奖励。超出80的按奖励条款(二)项第一条标准执行。

3、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后,在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自行购买在阿右旗境内二手房源的,凭过户之后的不动产登记证,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与购买一手房源奖励办法减半执行。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前和超过购买期限规定的房屋不享受本奖励办法。被征收户购房只享受一套住宅奖补政策。

购买在阿右旗境内一手期房的,政策可放宽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二、最低保障政策

对征收户中的五保户、烈属、低保户、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提供有关单位核发的证件,持证人员为被征收户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同在一个户口中)给予每户10000元的一次性特殊补贴(每户仅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被征收人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该项特殊补贴。

十三、签约期限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日,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征收评估报告公示之日算起。

十四、其他

(一)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约定期限交付腾退房屋后,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逾期不腾退的取消全部奖励。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间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旗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五)对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方案上述第四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或者被征收人对旗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上述第四条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旗人民政府可向旗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解释权属于阿右旗房产管理局。

(九)本方案自阿右旗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实施。同时《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8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废止。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2019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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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