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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642T/2019-03217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0-09 15:36:06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及《阿拉善盟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中对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自治区、盟级民政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

(二)能够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三)能够为科学规范的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具体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见》(内民政发〔2018〕69号)

《阿拉善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

四、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

主要是针对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或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案件的,由旗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有旗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类积极做好线管救助工作。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在参考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和家庭年救助额为最低不得低于我旗当年城低保标准的2,最高不得低于我旗当年城低保标准的12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由旗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广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审核程序。

1.一般程序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旗民政部门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并本地户籍人员,旗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解读单位

具体事宜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金海泉

联系电话:13514838339

文件链接: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 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旗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