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19-0341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6-2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旗十二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02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19-11-1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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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日图那生(塔木素布拉格苏木格日勒图嘎查)、敖云格日勒(巴丹吉林镇长山社区)
您在旗十二届二次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1997年有草场的部分牧民在本次确权中没有分到草场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承包给内部的成员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并报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该规定,1997年进行第二轮草原承包时,如有牧民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仍不可参加第二轮草原承包。2016-2017年进行草牧场确权工作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坚持以1997年自治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对现有草原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从来,打乱重分,不借机随意调整或收回已经承包到户的草原,即如部分牧民在1997年参加了第二轮草原承包后,现虽已不属于本嘎查牧民,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仍可承包草原至第二轮草原承包期2027年结束,但如未参加1997年第二轮草原承包,则不予进行草牧场确权工作。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阿右旗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随时向我们提出更多的、更好的建议与意见。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