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034/2019-03197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3-04 11:19:41 | |
公文时效: |
关于《阿拉善右旗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3-0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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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促进我旗顺利通过国家三类城市通用语言文字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阿拉善右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重大意义
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全民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和谐社会关系和新轮文明城市创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二)用字方面。公务用字;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四、具体举措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开展城市语言文字 达标评估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
(三)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四)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社会各行各业人员,必须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和汉语言文字,实行持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具体事宜由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