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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642T/2019-03208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11 10:28:19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和《阿拉善盟关于建立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阿署办发〔2015〕15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我旗结合实际,制定了《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中对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精准救助,深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按政策规定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特殊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兜起来,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自治区、盟级民政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

(二)能够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提高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三)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体综合认定工作,是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补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四)能够为科学规范的开展低收入认定工作提供具体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三、政策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

《阿拉善盟关于建立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阿署办发〔2015〕150号)

四、低收入对象认定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申请低保或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瞻(抚、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人员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不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阿拉善右旗低保标准或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我旗城镇最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和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乡困难家庭可向旗民政部门提出低保或其他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的重点人群包括:

1.患有《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所确定各类病种的人员

2.患有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人员

3.持有残疾部门核发并在中国残联网上注册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登记,由旗残联、民政部门组织苏木镇人民政府评议确认其劳动力系数

4.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智力三级,精神三、四级)。

五、哪些家庭不予进行低收入认定

(一)未经或拒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家庭成员名下虽无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三)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家庭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或拥有商业用房的;

(四)家庭个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

(五)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收或者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且补偿金高于人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以及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

(八)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九)虽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显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不应予认定)的;

(十一)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财产的;

(十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三)外地户籍转入本辖区内连续居住时间不一年的;

(十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赡养费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老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六、家庭收入和劳动能力怎样核算和认定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低收入对象收入核算公式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综合性其他收入总和-家庭合理性大额支出)÷家庭成员数﹞÷12个月。

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居民因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在教育、医疗、住房、残疾保障方面的必要支出。有下列情况的家庭支出列入合理性大额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后的收入中进行扣减:

1.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和患慢性疾病住院后,参加医疗保险并已报销,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和救助的金额,个人实际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2.供养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扣减;

3.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需专人长期照料护理的,按照当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扣减;

4.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票据原件,按不低于医药费总额的60%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5.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

6.每月可扣减家庭必需性支出数=(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自负医疗费用总和或学生教育费、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用)÷12。

劳动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残疾程度、疾病情况等综合认定。

、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程序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还应履行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手续。

审核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流程。如不符合救助条件,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应当配合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超出社会救助标准,应主动告知管理和审批机关。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审批程序。旗民政部门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内容,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如不符合救助条件,进行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公示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在本级和嘎查(社区)设置的公示栏进行两榜公示。公示入户凋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旗民政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就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社会救助家庭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社会救助资金于每月10日前由银行直接拨付到社会救助家庭的一卡通银行卡内,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各项社会救助流程的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从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到审批的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从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公示到审批的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医疗救助申请,原则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九、解读单位

具体事宜由阿拉善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金海泉

联系电话:13514838339

文件链接: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