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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52XN/2019-03209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12 15:44:23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依据

制定《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核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以及阿拉善盟委、行署印发《阿拉善盟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阿党发〔2018〕15号)精神,稳步推进我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目标任务

2019年8月,基本完成全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通过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健全农村牧区治理体系建设步伐,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建立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开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新模式

三、改革的对象

集体产权改革的工作对象是全旗各苏木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嘎查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改革的范围

产权改革的范围是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是改革的重点。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于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落实到位,发展多种形式的农牧民股份合作,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把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组织成员按份持股的新集体经济组织;对用于农村牧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对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先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再推动多种形式的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具体实施步骤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资产界定与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资产运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管理监督;权能拓展。

七、执行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集体资产清产和资报表填报说明》、《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作用,明确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农牧区集体所有不动摇、农牧民利益不受损,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改革范围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打破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界限。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农牧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做到内容、程序、方式和结果全公开,充分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4、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性质的集体资产和不同情况类型的嘎查,选择农牧民群众普遍认可的改革方式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搞齐步走。

5、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发挥农牧区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实施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有效实施,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九、解读单位

具体事宜由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武胜元

联系电话:13948036226

文件链接: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