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20-0092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人大建议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11-3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旗十二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第09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20-11-3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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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东(曼德拉苏木巴音呼都格嘎查)
您在旗十二届三次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沙林呼都格地区申请舍饲养殖建设用地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设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属农用地,参照农用地管理。
依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清单有:申请报告、申请表、用地协议、复垦方案、立项文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阿右旗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随时向我们提出更多的、更好的建议与意见。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