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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

《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国家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实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二条 为促进我旗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牧民转移转产,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实现有效增收,加强旗域生态的保护与建设,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发[2010]576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阿拉善右旗实际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补偿对象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实施范围

经2018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确定我旗境内849.91万亩国家级公益林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其中,国有经营4.52万亩,集体经营845.39万亩。阿拉腾敖包镇6个嘎查、塔木素布拉格苏木7个嘎查、曼德拉苏木的锡林布拉格嘎查、呼德呼都格嘎查、固日班呼都格嘎查、夏拉木嘎查和雅布赖镇的新呼都格嘎查、巴音笋布尔嘎查,以嘎查为单位纳入补偿范围;其它苏木镇的重点公益林区,以小班为单位纳入补偿范围;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站按公益林分布面积予以补偿。

第四条 资格认定

公益林补偿政策实行“三级联审”制度,由嘎查、苏木镇分级审核上报,林草局组织审核审定,并报政府同意后方可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待遇。新增人员资格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核,经审定符合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在实施范围内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草原补奖政策及其它政府补偿性政策。每年由公益林服务中心联合各苏木镇对政策享受人员进行年检审核。

第五条 享受对象

具有阿拉善右旗户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

(一)在阿拉善右旗公益林区实施范围内,拥有阿右旗牧区户籍且持有2002年颁发的有效单户或联户草原使用证的农牧民,以及依法持有《林权证》,并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已被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牧户。

(二)具有阿拉善右旗农牧区户籍且父母一方符合并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新出生人员。

(三)因婚取得我旗苏木镇机关户籍的人员,结婚满三年的女方可随其配偶享受公益林政策,再婚的女方满三年符合享受公益林政策后,其带入的子女在本苏木镇落户后,可随母亲享受政策。

(四)因外出就学、服兵役,户口随迁的我旗农牧区户籍人员,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伍、毕业返乡回迁入原苏木镇机关户的,其本人及子女可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其妻子可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五)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三级联审”认定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

第六条 凡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公益林补偿待遇:

(一)被行政单位考录为公务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正式职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工资待遇人员,被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或体系编制内的人员;

(二)凡夫妻双方均被行政单位考录为公务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正式职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工资待遇人员,被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或体系编制内的人员的子女;

(三)义务兵转为士官(在士官期内)或提干的;

(四)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下月起终止);

(五)户籍转出阿拉善右旗的(不包括因外出就学,服兵役必须要求转户籍人员)。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补偿标准

(一)公益林区禁牧户0至18周岁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年享受6000元; 

(二)公益林区禁牧户19周岁及以上至29周岁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年享受11000元;

(三)公益林区禁牧户30周岁及以上至女49(男54)周岁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年享受16000元;

(四)公益林区禁牧户女50(男5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享受11000元;

(五)2017年护林员管理制度调整后,原护林员补偿资金随着年龄增长、家庭人数增加和以后补偿资金提高进行调整,直到与以上标准平衡。

第八条  奖励补贴政策

为全面推动禁牧政策落实,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优化我旗农牧业产业结构,对禁牧区范围的牧民执行以下禁牧奖励补贴和政策。

(一)禁牧区内草原承包牧户,以2002年有效单户《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基本单位,在其所承包草场上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未放养牲畜,完全禁牧满一个牧业年度的牧户,本人及家庭成员可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在其所承包草场上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放养牲畜的牧户,停发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公益林禁牧待遇,按要求达到完全禁牧后,自禁牧之日起发放禁牧补贴,停发资金不予补发。

为加强阿拉善双峰驼种质资源保护,深入推动骆驼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快骆驼产业发展,做亮骆驼文化品牌,对阿拉善双峰驼实行保护性发展政策。

(二)完全禁牧且拥有耕地的牧户,自愿将耕地全部交回嘎查的,每人每年可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放牧并种植耕地的牧户,暂停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公益林政策待遇,按要求完全禁牧并交回耕地后,方可发放公益林禁牧补贴,停发资金不予补发。

第九条 审批程序与补偿时间

(一)审批程序

1.新增人员由农牧户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本人申请、户口簿、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本等相关资料。

2.根据牧户申请,嘎查组织召开牧民大会(人员分散的嘎查可召开牧民代表大会,但需征求全体牧民的意见),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阿拉善右旗申请享受公益林政策待遇审批表》报苏木镇审核。                                                                                       

3.苏木镇对嘎查上报的申请补偿人员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报旗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组织联合审核审定,并报政府同意后,从下年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

(二)发放时间

公益林禁牧补贴采取“以人为单位、以户为单元”按季度发放,禁牧奖励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条 公益林区专职护林员聘用

1.为加强我旗公益林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聘用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并为其发放管护劳务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聘用及管理依照《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执行。

2.燃油补助。聘用的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每人每年5000元管护费,用于公益林基础设施维护及燃油补助。

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所有人员必须签订《阿拉善右旗公益林区草牧场、林地管护补偿协议书》,不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停发其公益林补偿待遇。

第四章   建立健全公益林区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且年龄在30—女49(男54)周岁的农牧民,享受农牧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年满女50(男55)周岁及以上,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和比例参照《阿拉善右旗农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所有农牧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缴费标准按照《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使金融机构更好的服务于公益林区的农牧民,从公益林补偿资金中安排林业创业担保基金600万元,建立创业扶持基金,为公益林区农牧民再就业、转移转产的农牧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依据《阿拉善右旗林沙产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禁牧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依据我旗生态环境现状,由旗人民政府划定公益林区。公益林区严格执行禁牧政策并由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签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森林草原防火、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状》;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国有林场站和嘎查签订《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书》;嘎查与农牧民签订《公益林区草牧场、林地管护补偿协议书》,公益林服务中心与专职护林员签订《阿拉善右旗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护合同书》。

第十六条 公益林区内发现牧户养殖牲畜的,将暂停该草场上所有享受公益林政策人员待遇(发现一次扣一个季度的补偿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待完全禁牧后方可继续享受公益林政策待遇。长期在他人草场上养殖牲畜的,该草场上所有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同养殖牲畜牧户一并停发禁牧补贴。对于恶意购买增加牲畜数的,直接取消其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资格,连续两年违反禁牧规定的牧户,终止其享受公益林政策待遇资格,同时停缴农牧区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益林区不执行禁牧政策的农牧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公益林区享受政策的农牧户可以将林地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但绝不能改变其林地用途。

第七章  公益林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阿拉善右旗公益林服务中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有关生态公益林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负责制定落实全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负责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管理;负责公益林政策宣传及公益林补偿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公益林区内严格执行禁牧政策、严禁狩猎、樵采、违法乱建基础设施等活动。公益林区内的苏木镇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牧工作。公益林区禁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公益林区苏木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由旗考核办将公益林区禁牧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并由旗人民政府与公益林区各苏木镇签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目标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并负责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政策解读:关于《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阿右政办发(2020)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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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