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旗本级
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0-00806 发布机构: 旗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09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由于我旗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过法律时效,而且经2018年公益林区划落界,公益林面积增加,同时2019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中的第一章第2、4、5条,第三章第10、11、12、13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的第3、4、5、7、8、9、11、13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一章第2条,第二章第5、6、7、9条,第六章第26条,第八章第35、37、39、41、42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一章第2、3条,第二章第4、5、6、7、8、9、10、11、12、13、14、15条,第三章第18、19、20条,第四章第22、23条规定,重新制定了《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二、实施范围

通过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我旗北部苏木镇5700万亩的地区已实行全面禁牧。阿拉腾敖包镇6个嘎查、塔木素布拉格苏木7个嘎查、曼德拉苏木的锡林布拉格嘎查、呼德呼都格嘎查、固日班呼都格嘎查、夏拉木嘎查和雅布赖镇的新呼都格嘎查、巴音笋布尔嘎查,以嘎查为单位纳入补偿范围。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两条,主要说明了制定《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依据和其必要性。

第二章共四条,着重从实施范围、资格认定、享受对象以及终止待遇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实施范围

通过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我旗北部苏木镇5700万亩的地区已实行全面禁牧。阿拉腾敖包镇6个嘎查、塔木素布拉格苏木7个嘎查、曼德拉苏木的锡林布拉格嘎查、呼德呼都格嘎查、固日班呼都格嘎查、夏拉木嘎查和雅布赖镇的新呼都格嘎查、巴音笋布尔嘎查,以嘎查为单位纳入补偿范围。

二、资格认定

公益林补偿政策实行“三级联审”制度,层层把关,每年由公益林服务中心联合各苏木镇对政策享受人员进行审核。

三、享受对象

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的人员是具有阿拉善右旗户籍并持有2002年颁发的草原使用证以及依法持有《林权证》,并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已被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农牧民、新出生人员及结婚满三年的妻子或再婚女方带入的子女和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伍、毕业返乡学生本人及其子女。

四、终止待遇

(一)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及同等工资待遇人员、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员工或体系编制内人员不可享受政策;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其子女不可享受政策;

(三)义务兵转为士官(在士官期内)或提干的不可享受政策;

(四)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下月起终止)和户籍转出阿拉善右旗的(不包括因外出就学,服兵役必须要求转户籍人员)均不可享受政策。

第三章共五条,分别从补偿标准、奖励补贴政策、审批程序与补偿时间、聘用专职护林员及签订协议五个方面进行划分:

第一、公益林区禁牧户按年龄段进行补偿;原护林员补偿资金随着年龄增长、家庭人数增加和以后补偿资金提高进行调整,直到与以上标准平衡;

第二、无牲畜的牧户,本人及家庭成员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有牲畜的牧户,不享受禁牧奖励补贴;拥有耕地的牧民自愿将耕地交回嘎查,每人每年可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

第三、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新增人员由农牧户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嘎查组织召开牧民大会对符合条件人员报苏木镇审核,通过审核人员报旗林草局组织联合审核审定。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禁牧奖励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四、在公益林区聘用国有和集体专职护林员,为其发放管护劳务费、每人每年5000元管护费(用于公益林基础设施维护及燃油补助)并缴纳各类保险;

第五、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所有人员必须签订《阿拉善右旗公益林区草牧场、林地管护补偿协议书》,保障双方权益。

第四章共两条,为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农牧民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养老保险,建立了健全的公益林区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共一条,为促进农牧民就业增收,从公益林补偿资金中安排林业创业担保基金600万元,建立创业扶持基金。

第六章共三条,主要提出了一些禁牧管理措施。为保证公益林区严格执行禁牧政策,我们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并对违反政策人员制定了惩罚制度,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享受政策的农牧户可将林地流转但不能改变其林地用途。

第七章共两条,指明了公益林工作的组织领导。阿拉善右旗公益林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林政策宣传及公益林补偿工作日常事务;公益林区禁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公益林区苏木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八章附则共两条,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及实行日期。

四、新旧办法变动情况

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共九章二十三条;本次新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

(一)取消款项

1、取消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2款“公益林区以2002年划分到的单户草场使用证为准,原则上每证确定一名护林员。护林员要求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年满18岁(女16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责任心的牧民担任,具体人选由本人申请嘎查签署意见再由苏木镇以文件形式上报旗林业主管部门经过核实确认。护林员所领的劳务性补偿为所承包草场上的公益林补偿,可以继承。”第3款“公益林区公益林补偿制度实施期间,确定的护林员死亡,户籍注销后和到龄退休人员,应及时更换护林员。其家庭再没有牧业户籍的子女,老人可以继续享受护林员待遇或安排没有工作的城镇户籍子女一名继承护林员待遇,其城镇户籍子女的妻子及子女不能享受政策。”的规定。取消原因主要是2017年对护林员制度进行完善时取消了原护林员政策,开始聘用专职护林员对公益林区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管护;

2、取消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4款“2002年禁牧政策实施前,在其父母承包草场上长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分支户。公益林区内的分支户(已婚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未婚和父母或兄弟在一个草场上从事放牧的牧户)须经苏木镇张榜公布后确认。”的规定。取消原因主要是我旗现在享受公益林政策已没有分支户,全部按年龄阶段享受;

3、《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将阿右政办发﹝2014﹞170号文件中涉及草原奖补政策的条款全部剔除。

(二)增加款项:

1、新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凡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公益林补偿待遇:)终止享受待遇方面,增加了“凡夫妻双方均被行政单位考录为公务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正式员工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工资待遇以及被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或体系编制内的人员的子女。”和“户籍转出阿拉善右旗的(不包括因外出就学,服兵役必须要求转户籍人员)。”的规定;

2、新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为全面推动禁牧政策落实,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进一步优化我旗农牧业产业结构,对禁牧区范围的牧民执行以下禁牧奖励补贴和政策。)增加了“完全禁牧且拥有耕地的牧户,自愿将耕地全部交回嘎查的,每人每年可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放牧并种植耕地的牧户,暂停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公益林政策待遇,按要求完全禁牧并交回耕地后,方可发放公益林禁牧补贴,停发资金不予补发。”的规定。

(三)变化款项:

1、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6款规定“2002年以后返乡,尚未实现就业的牧区复员军人或毕业大学生。毕业或退伍先落外地现要求转回享受政策不予批准,避免重复享受政策。”修改为“因外出就学、服兵役,户口随迁的我旗农牧区户籍人员,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伍、毕业返乡回迁入原苏木镇机关户的,其本人及子女可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其妻子可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执行”;(第五条第三款内容为“因婚取得我旗苏木镇机关户籍的人员,结婚满三年的女方可随其配偶享受公益林政策,再婚的女方满三年符合享受公益林政策后,其带入的子女在本苏木镇落户后,可随母亲享受政策。”)

修改本条主要原因是经过调研和苏木镇反应,一批退伍军人和大学毕业生返乡后本人及子女、妻子无法享受政策,生活无着落。经统计,这一批人员共有154人。

2、将2014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重点生态效益保护建设项目补偿(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第1款“(1)禁牧区内草原承包牧户,以有效单户《草原使用证》为基本单位,在其所承包草场上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未放养自食牲畜(包括羊、牛、驴、骡,所有牲畜按羊单位折算,1头驴等于3个羊单位,1匹骡等于5个羊单位,1头牛等于5个羊单位),完全禁牧满一个牧业年度的牧户,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可每人每年享受4000元禁牧奖励和补助补贴,其中奖励补贴3000元,提标补助资金1000元。放养自食牲畜在50个羊单位以内的牧户,取消其本人及婚姻关系内家庭成员(妻子、丈夫及子女)禁牧奖励补贴,只享受提标补助资金1000元,其他家庭成员若完全禁牧可享受禁牧奖励补贴;放养自食牲畜超过50个以上羊单位的牧户,暂停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禁牧政策待遇,按要求达到禁牧数量后,自禁牧之日起发放禁牧补贴。(2)为加强阿拉善双峰驼种质资源保护,深入推动骆驼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快骆驼产业发展,做亮骆驼文化品牌,同时兼顾全旗生态项目政策待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阿拉善双峰驼实行保护性发展政策。禁牧区内草原承包牧户,以有效单户《草原使用证》为基本单位,在其所承包草场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未放养骆驼满一个牧业年度的承包户,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可每人每年享受4000元禁牧奖励和补助补贴,其中奖励补贴3000元,提标补助资金1000元;放养骆驼在80峰以内的牧户,取消其本人及婚姻关系内家庭成员(妻子、丈夫及子女)禁牧奖励补贴,只享受提标补助资金1000元,其他家庭成员若完全禁牧可享受禁牧奖励补贴;放养骆驼在80峰至150峰以内的牧户,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只享受草畜平衡区待遇;放养骆驼在150峰以上的牧户,停止享受一切生态政策待遇。”这一规定修改为“禁牧区内草原承包牧户,以2002年有效单户《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为基本单位,在其所承包草场上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未放养牲畜,完全禁牧满一个牧业年度的牧户,本人及家庭成员可每人每年享受5000元禁牧奖励补贴。在其所承包草场上或他人承包草场上放养牲畜的牧户,停发其本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公益林禁牧待遇,按要求达到完全禁牧后,自禁牧之日起发放禁牧补贴,停发资金不予补发。

为加强阿拉善双峰驼种质资源保护,深入推动骆驼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快骆驼产业发展,做亮骆驼文化品牌,对阿拉善双峰驼实行保护性发展政策。”

五、实施时间

自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解读单位及人员相关信息

解读单位:阿拉善右旗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人:邱军旭

联系电话:13804736269

原文链接: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旗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