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20-00289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0-05-21 | |
公文时效: |
关于《阿拉善右旗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5-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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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完成。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出“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以来,旗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成立阿拉善右旗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制定《阿拉善右旗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二、方案执行时间
自《阿拉善右旗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印发日起实施。
三、方案实施目标
2020年6月,在巴丹吉林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旗部队、医院、住宅小区(平房区)、学校、个体工商户率实现生活垃圾分类。2020年年底,形成较为完备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不断完善运行体系,提高处理能力,建立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2021年,逐年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在其他各苏木镇、嘎查推广实施。
四、方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内建管〔2019〕186号)
(五)《阿拉善盟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阿署办发〔2019〕35号)
五、实施范围及对象
巴丹吉林镇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旗部队、医院、各苏木镇、嘎查、社会团体、个体商户、住宅小区(平房区)、学校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垃圾分类标准要求,以点带面,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六、重点内容解读
《实施方案》由七个部分组成:一是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二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领导和参与实施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范围(生活垃圾分类组织领导责任、生活垃圾分类部门管理责任。三是确定实施范围。四是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分类标准(四分法)。五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的四个具体步骤。六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七是进一步明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保障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宣传教育)。
七、解读单位
具体事宜由阿拉善右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杨耀武
联系电话:1850499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