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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0-0036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6-24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4月22日我旗发布了《阿拉善右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阿右政发〔2014〕72号),该办法的施行使我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为我旗城乡住房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随着全旗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旗住房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许多在原保障房管理办法中未纳入准入范围内的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受限于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而无法进行妥善配租安置成为了困扰我旗住房保障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陆续发布一系列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政策性文件,相较之下,我旗原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无法匹配上级政策精神加之已过有效期限鉴于此,我局根据最新上行政策,在充分征求全旗各界意见后,重新修订了《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确保达到住房保障工作“应保尽保”的总体要求

二、新《办法》有哪些变化?

(一)全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今后不再称为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由“政府统筹建设、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更改为“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会支持,实行统筹建设,统一管理、租售并举、分类补贴、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三)进一步调整并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本次修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保障范围调整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企业退休住房困难职工、退牧还草及退耕还林进城居住困难农牧民等低收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困境儿童家庭以及孤老病残、因病返贫等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考录、引进、招聘的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各类专业人才;苏木(镇)、嘎查(村)教师等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一线公益性岗位人员;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设置了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户籍要求:具有阿拉善右旗户籍且在本旗居住;

2、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收入要求:城镇户口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旗城镇最低月工资标准;农牧区户口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旗农牧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住房要求:申请人家庭在本旗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无商业门店;

5、车辆要求:申请人家庭名下未登记有除增加家庭收入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之外的其它私家车辆;

6、时间要求: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引进专业人才,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城镇创业人员,其创业项目必须持续运营满2年,缴纳相关税费满1年;一线公益岗位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外来务工人员在我旗就业满5年,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7、其他要求:申请人家庭在本旗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

全旗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1、2、3、4、5、7款要求;

孤老病残家庭、因病返贫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1、2、4、5、7款要求,计生特殊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1、2、4、7款要求;

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1、2、4、7款要求;

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2、4、7款要求;

城镇创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1、2、4、6、7款要求;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艰苦岗位工作者、一线公益岗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1、2、4、6、7款要求;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巴丹吉林镇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2、4、6、7款要求。

(五)新增担保条款,即:所有符合公共租赁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必须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对其租金缴纳提供担保,无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保的,由其有稳定收入的亲属提供担保。

(六)同等条件下配租优先顺序调整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进城居住困难农牧民低收入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奖励获得者、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和一线公益性岗位工作者;行政、企事业单位考录、引进、招聘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性急需求助的家庭另行研究决定。

(七)重新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房需提交的材料,由申请人按各自类型区别提交。

1、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1份(粘贴照片,在住建局房产中心领取);

2、公共租赁住房入户情况调查表1份(在住建局房产中心领取);

3、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4、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或用工单位核实、认定的收入证明;

5、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核实、认定的现有住房证明;

6、车管所出具的除营运车辆外无其他私家车辆证明;

7、由民政局出具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家庭以及孤老病残、因病返贫等特殊救助家庭证明材料;

8、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9、由武装部出具的符合随军条件的证明材料;

10、由农科局出具的未享受过游牧民定居工程等项目安置政策的证明材料、由扶贫办出具未享受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等项目安置政策的证明材料;

11、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

12、由市监局提供的营业证明材料;

13、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

14、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缴交凭证;

15、低保证、残疾证、营业执照、见义勇为证书、功勋荣誉证书等必须提供的证书复印件。

(八)新增两条特别说明,一是公共租赁房申请人家庭已在本旗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已购商品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不在保障范围内;二是公共租赁房申请人家庭在近5年内享受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置换或购房补贴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履约保证金调整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1000元,其他承租户3000元

本次修订办法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做调整,继续维持《阿拉善右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右发改字〔2015〕18号)文件批复的标准和相关楼层系数不变,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月均价1.6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承租人每月均价7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为:

警苑二区:

低保、低保边缘承租户

其他承租户

楼层

月租金标准

楼层

月租金标准

一层

1.7元/

一层

8元/

二层

1.6元/

二层

7元/

三层

1.6元/

三层

7元/

四层

1.5元/

四层

6元/

其它小区:

低保、低保边缘承租户

其他承租户

楼层

月租金标准

楼层

月租金标准

一层

1.7元/

一层

8元/

二层

1.65元/

二层

7.5元/

三层

1.6元/

三层

7元/

四层

1.55元/

四层

6.5元/

顶层

1.5元/

顶层

6元/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程序较旧《办法》规定无明显差异;新《办法》退出管理及法律责任与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相同。

三、解读单位

具体事宜由阿拉善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袁刚

联系电话:13948029567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