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 > 2020年第二期 > 旗政府文件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

现将《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2日    


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逐步解决阿拉善右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租赁、并轨运行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阿拉善右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全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会支持,实行统筹建设,统一管理、租售并举、分类补贴、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旗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制定及运行监督指导工作;旗住建局房产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日常运营管理及核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农科局、公安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苏木(镇)政府和社区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参与指导和监督全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资金筹集

第五条  全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用地指标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主导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具有基本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以50--60的小户型为主,考虑人口和实际因素,适度建设一批中户型住房,原则上最大不得超过80,电梯房可适当放大。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旗住建局房产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出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全旗公共租赁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受理、统一管理。按照“租售并举、自愿购买”的原则,符合申请条件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并取得产权。全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企业退休住房困难职工、退牧还草及退耕还林进城居住困难农牧民等低收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困境儿童家庭以及孤老病残、因病返贫等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人员;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考录、引进、招聘的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各类专业人才;苏木(镇)、嘎查(村)教师等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等一线公益性岗位人员;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个人或家庭名义进行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称为个体申请人,个体申请人应为未婚人士、不带小孩的离异人士、丧偶独居人士、独自在本旗工作的外地人士;以家庭申请的,需委托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其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体申请和家庭共同申请均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要求:具有阿拉善右旗户籍且在本旗居住;

(二)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收入要求:城镇户口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旗城镇最低月工资标准;农牧区户口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旗农牧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住房要求:申请人家庭在本旗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无商业门店;

(五)车辆要求:申请人家庭名下未登记有除增加家庭收入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之外的其它私家车辆;

(六)时间要求: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引进专业人才,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城镇创业人员,其创业项目必须持续运营满2年,缴纳相关税费满1年;一线公益岗位人员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年;外来务工人员在我旗就业满5年,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七)其他要求:申请人家庭在本旗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

全旗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三)、(四)、(五)、(七)款要求;

孤老病残家庭、因病返贫家庭、困境儿童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四)、(五)、(七)款要求,计生特殊家庭必须同时满足本条(一)、(二)、(四)、(七)款要求;

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四)、(七)款要求;

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二)、(四)(七)款要求;

城镇创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四)、(六)、(七)款要求;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艰苦岗位工作者、一线公益岗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一)、(二)、(四)、(六)、(七)款要求;旗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外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巴丹吉林镇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第(二)、(四)、(六)、(七)款要求。

第十   特别说明

(一) 个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已购商品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 个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置换过房屋或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十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必须有一名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对其租金缴纳提供担保,无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保的,由其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提供担保。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各自保障类别,区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 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1份(粘贴照片,在住建局房产中心领取);

(二)公共租赁住房入户情况调查表1份(在住建局房产中心领取);

(三)申请人(含家庭成员或共同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申请人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

(四)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或用工单位核实、认定的收入证明;

(五)经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社区核实、认定的现有住房证明;

(六)由车管所出具的除营运车辆外无其他私家车辆证明;

(七)由民政局出具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家庭以及孤老病残、因病返贫等特殊救助家庭证明材料;

(八)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九)由武装部出具的符合随军条件的证明材料;

)由农科局出具的未享受过游牧民定居工程等项目安置政策的证明材料、由扶贫办出具未享受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等项目安置政策的证明材料;

十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

十二)由市监局提供的营业证明材料;

十三)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

(十)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缴交凭证;

(十)低保证、残疾证、营业执照、见义勇为证书、功勋荣誉证书等必须提供的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村)、苏木(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经社区、嘎查(村)初审后,需及时出具文字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注明证明人姓名、联系方式,加盖社区、嘎查(村)公章。对符合初审的家庭及人员进行初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苏木(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嘎查(村)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复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签字、加盖公章。对符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旗住建局。

(四)审核:旗住建局自收到苏木(镇)政府审核意见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会同旗民政、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经联审符合的申请人,由旗住建局房产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房配租轮候对象。

(五)经审核或经公示不符合申请规定的申请人,由其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其受理、初审环节由旗武装部负责;复审、审核环节由旗住建局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旗住建局房产中心申请复核。由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配租及租金

第十九条  配租对象轮候排序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进城居住困难农牧民低收入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见义勇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功勋荣誉奖励获得者、驻旗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及家属;边远艰苦岗位工作者和一线公益性岗位工作者;行政、企事业单位考录、引进、招聘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临时性急需求助的家庭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房申请人在通过审核、公示后,按轮候次序依次进行摇号分配住房。

第二十  申请人提交申请2年内未排队轮候到保障性住房,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  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在办理承租手续前必须与旗住建局房产中心签订《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合同基本内容为:

(一)合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

(三)房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缴纳方式及时间;

(五)租赁住房保证金;

(六)违约行为和限制行为;

(七)租赁期间注意事项;

(八)房屋的修缮;

(九)其它约定。

第二十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必须在派出所登记报备

第二十四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报旗住建局房产中心同意后,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换;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得私下进行房源交换,一经发现,将取消双方承租资格。

第二十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到住建局房产中心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个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再承租的,由旗住建局房产中心收回该房屋。

二十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超过5年以上,需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标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执行《阿拉善右旗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右发改字〔2015〕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变,即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月均价1.6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承租人每月均价7元/平方米,具体楼层价格为:

警苑二区:

低保、低保边缘承租户

其他承租户

楼层

月租金标准

楼层

月租金标准

一层

1.7元/

一层

8元/

二层

1.6元/

二层

7元/

三层

1.6元/

三层

7元/

四层

1.5元/

四层

6元/

其它小区:

低保、低保边缘承租户

其他承租户

楼层

月租金标准

楼层

月租金标准

一层

1.7元/

一层

8元/

二层

1.65元/

二层

7.5元/

三层

1.6元/

三层

7元/

四层

1.55元/

四层

6.5元/

顶层

1.5元/

顶层

6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随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旗发改、财政、住建部门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  租金缴纳方式。

(一)租金:配租家庭与旗住建局房产中心签订《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按照房合同约定予以交纳

(二)履约保证金:已准予配租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一次性缴纳一笔履约保证金(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1000元,其他承租户3000元以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及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出售管理

二十九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可自愿提出购买申请。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以及被保障家庭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价格由旗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测算,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家庭与住建局房产中心签订《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旗人民政府实时公布的售房价格一次性付款。

(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须注明公共租赁房出售字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由购房者按规定自行缴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方可上市转让。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条 政府投资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旗住建局房产中心同意

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旗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 旗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全额补交租金。拒不补交租金的,旗住建局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拒不腾退的,可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旗住建局房产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旗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旗住建局房产中心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旗住建局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九条 全旗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业务。

章 法律责任

四十  旗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本办法中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旗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旗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住建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由旗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附则

四十五  本办法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阿拉善右旗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随之自动废止。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阿右政办发(2020)47号.doc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