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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2-001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旗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4-12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右旗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阿拉善右旗临时救助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对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自治区级、盟级民政部门明确的文件要求;

2.原实行的临时救助政策依据《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阿右政办发〔2019〕63号)已过期;

3.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旗临时救助制度;

4.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5.为扎实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具体的执行依据和标准。

三、政策依据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4.根据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措施》(阿民发〔2021〕223号)

5.我旗社会救助工作实际。

四、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当地户籍人口、居住在本旗辖区内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旗的流动人口,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案件的,由旗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民政专户,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各现金发放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同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发放实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旗民政部门、苏木镇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

3.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的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在参考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以及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支出型困难个人和家庭年救助额为最低不得低于我旗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急难型困难个人和家庭不得低于我旗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2倍。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特殊情况下,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两次。旗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救助金额达到1万元的,由旗民政部门及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特别救助”,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六、申请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广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苏木镇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旗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审核程序

1.一般程序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旗民政部门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并本地户籍人员,旗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原文链接: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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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