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22-01648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2-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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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2-08-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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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正确实施的发展需要,解决现阶段政策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更加贴合旗情实际,依据《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阿右政办发〔2020〕69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解释,修订了《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
二、新旧办法变动情况
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共八章二十一条;本次修订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条。
变化款项如下:
(一)2022年修订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在2020年的基础上新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这一文件依据;
(二)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经 2018 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确定我旗境内 849.91万亩国家级公益林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其中,国有经营 4.52 万亩,集体经营 845.39 万亩。”修改为“经2020年国土三类资源调查阿拉善右旗林业用地面积974.42万亩,2021年公益林优化后,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946.85万亩。”
(三)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新增人员资格认定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核,经审定符合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每年由公益林服务中心联合各苏木镇对政策享受人员进行年检审核。”修改为“新增人员资格认定分上、下半年审核,经审定符合后从下一季度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每年由旗林业和草原保护站联合各苏木镇对政策享受人员进行年检审核。”
(四)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阿拉善右旗公益林区实施范围内,拥有阿右旗牧区户籍且持有 2002 年颁发的有效单户或联户草原使用证的农牧民,以及依法持有《林权证》,并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已被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牧户。”修改为“在阿拉善右旗公益林区实施范围内,拥有阿右旗牧区户籍且持有2002年颁发的有效单户或联户草原使用证的农牧民。以2017年颁发的《草原使用证》为依据申请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人员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
(五)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带入的子女在本苏木镇落户后,可随母亲享受政策。”修改为“其带入的18岁(不含18岁)以下的子女在本苏木镇落户后,可随母亲享受政策。”
(六)2022年修订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在第二章第五条中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制企业等单位辞职人员辞职后,在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基础上,可予以申报,经审议通过后可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士兵退役后,在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享受政策。”
(七)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或体系编制内的人员。”修改为“被国有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
(八)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夫妻双方均被行政单位考录为公务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正式职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工资待遇人员,被国有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或体系编制内的人员的子女。”修改为“凡夫妻双方均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或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等工资待遇以及被国有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子女。”
(九)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义务兵转为士官(在士官期内)或提干的。”修改为“现役军人转为士官(在士官期内)或提干的。”
(十)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户籍转出阿拉善右旗的(不包括因外出就学,服兵役必须要求转户籍人员)。”修改为“户籍转出阿拉善右旗的。”
(十一)2022年修订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在第二章第六条中新增“新招录的公职人员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军官转业或自主择业后的。”“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内的。”“017年前因草场无牧区户籍护林员将其机关户亲属纳入的原护林员,其配偶、子女不在享受公益林政策范围。”
(十二)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3规定“从下年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修改为“从下一季度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
(十三)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林禁牧补贴采取“以人为单位、以户为单元”按季度发放,禁牧奖励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修改为“公益林禁牧补贴采取以婚姻关系内的家庭成员(不以户籍为主)为一户进行登记,按季度发放,禁牧奖励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经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十四)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1.为加强我旗公益林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聘用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并为其发放管护劳务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聘用及管理依照《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执行。”“2.燃油补助。聘用的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每人每年5000 元管护费,用于公益林基础设施维护及燃油补助。”修改为“1.为加强我旗公益林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聘用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和护林监管员,并为其发放管护劳务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具体聘用及管理依照《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聘用及管理办法》执行。”“2.聘用的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和护林监管员,管护经费每人每年6000元,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十五)取消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中第五章第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十六)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十五条规定“依据我旗生态环境现状,由旗人民政府划定公益林区。公益林区严格执行禁牧政策并由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签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森林草原防火、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状》;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国有林场站和嘎查签订《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书》;嘎查与农牧民签订《公益林区草牧场、林地管护补偿协议书》,公益林服务中心与专职护林员签订《阿拉善右旗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护合同书》”修改为“依据我旗生态环境现状,由旗人民政府划定公益林区。公益林区严格执行禁牧政策并由旗人民政府与苏木镇签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森林草原防火、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状》;旗林业和草原局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国有林场站和嘎查签订《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协议书》;嘎查与农牧民签订《公益林区草牧场、林地管护补偿协议书》,林业和草原保护站与护林员签订《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护协议书》。”
(十七)2020年制定的《阿拉善右旗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七章第十八条中“阿拉善右旗公益林服务中心。”修改为“阿拉善右旗林业和草原保护站。”
三、实施时间
自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解读单位及人员相关信息
解读单位:旗林草局
解读人:许斌
联系电话:1570483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