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9-2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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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精准度和覆盖度,夯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作基础,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将《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行
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局
2022年9月26日
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审核、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旗各行政机关、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
第六条 政务服务局负责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规范编制、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做好实施情况监督和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清单要素的规范化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规范化管理、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和依法实施。
第二章 梳理、发布与调整
第七条 政务服务牵头梳理全旗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等要素。
推进同一事项的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权限范围、办结时限、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材料目录、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12个要素相对一致,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局负责全旗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发布,在政府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等同步公开。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设、承接、取消、整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实施清单。
第十二条 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旗政务服务局和实施机构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内容。包括事项设定依据、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主体性质、实施层级、法定办结时限、法定权力来源等7项内容。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其他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填报谁负责”原则,由填报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审核流程。推送政务服务事项→同级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核→同级政府终审。审核不通过的退回部门重新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编报要求。在编制、调整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是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现行有效,列明制定机关全称及发布文号、令号、修订后的发布依据,并具体到相关条、款、项具体内容。同一事项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设定依据不得低于省政府规章。二是事项名称必须与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三是实施主体性质、实施层级、法定办结时限、法定权力来源信息合法准确。
第十六条 时限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业务,严谨细致地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梳理编制,未通过同级司法合法性审核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并再次推送提请审核;同一事项推送3次以上未通过合法性审核,该部门要向同级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多事项多次审核未通过的,不定期予以通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基本目录中本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局和实施机构应依托全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管理。
第二十条 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