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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2-00975 发布机构: 旗政务服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9-29
公文时效:

阿拉善右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其设立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纳入清单管理且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四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全旗开展中介业务。

第五条 在全旗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采购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指导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协同参与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配合行业主管机关做好中介组织的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的管理

第七条 依托盟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服务内容及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信用等级、住所、联系方式及所申报服务专业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的委托合同、业绩材料、服务指南;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各项改革措施,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缩减中介服务时间,提高中介服务效率。

第十条发改、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要严格规范收费事项及标准,严禁“乱收费”现象。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范:

(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等手续。

(二)依法依规执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基本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等线上线下平台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的监督。

(四)压缩服务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力争提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流程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五)规范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明码标价,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

(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遵守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采取“一事一评”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评价以日常评价得分累计计算平均值,年终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并及时录入到中介超市信息平台,作为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建设单位比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一事一评”日常评价由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在每个项目评审完成后进行统一评价。“一事一评”日常评价以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规范4个方面进行量化赋分,评价总分值为60分。各组成部分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如下:

(一)服务质量(20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文本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满意(16分-20分),基本满意(12分-15分),不满意(11分及以下)。

(二)服务时效(20分):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合同载明的中介服务内容。满意(16分-20分),基本满意(12分-15分),不满意(11分及以下)。

(三)服务收费(10分):收费合理,符合市场调节价或政府定价标准。满意(8分-10分),基本满意(5分-7分),不满意(4分及以下)。

(四)服务规范(10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且合法有效,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内审制度和技术审查体系;遵守行业规则,严格履行合同,廉洁从业,高效服务。满意(8分-10分),基本满意(5分-7分),不满意(4分及以下)。

第七章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管理、成果质量、依规收费、服务效能等评价指标实施综合量化评价,信用评价总分值为40分,各组成部分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如下:

(一)资质资格(5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齐全且符合法定资质资格条件。

(二)规范管理(6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内审制度和技术审查体系;遵守行业规则,严格履行合同,廉洁从业,高效服务。

(三)成果质量(10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文本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依规收费(10分):执行行业通行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协议价,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服务效能(9分):在承诺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

(一)好(32分以上):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社会贡献突出,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

(二)较好(24分-32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社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一般(16分-23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遵守行业管理,社会信誉较好,履约能力较好。

(四)较差(8分-15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欠规范,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

(五)差(8分以下):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且受到公开通报或处罚,社会信用度低,履约意识和能力差。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承担具体业务的,不参与日常考核评价,只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考核,信用评价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许可、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底前进行考核评价公示。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当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0分:

(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被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其他。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入库资格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五)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二)其他应当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报名条件、审查过程、入库结果、考核和信用评价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项目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投诉,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核查属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八章 中介机构综合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为年终考核

评价得分与信用评价得分合并计算,综合考评得分总计100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一般(70分-79分)、较差(60分-69分)、差(60分以下),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信用等级的,优先被推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列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较差信用等级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行政审批部门在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应从严把关。

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差信用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下年度中介机构库的入库资格并予以公示,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中介服务监管、考评及“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旗(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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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