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75256823XX/2024-01328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1-05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发布日期:2024-11-0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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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 | 阿拉善右旗 自然资源局 | 1、强制措施方面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2)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教育引导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3)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6)超出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存款汇款等现金;(7)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强制执行方面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2)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4)执行标的灭失的;(5)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6)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7)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8)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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