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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4-00142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字号: 阿右政办发〔2024〕17号 成文时间: 2024-02-02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旗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阿拉善右旗旗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阿拉善右旗旗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维护旗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和农发行等的合法权益,确保旗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做好储备粮轮换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指本年度收获或本年度未收获前上年度生产的粮食)等量替换达到规定年限的旗级储备粮。

第三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旗人民政府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实行旗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轮换计划下达和调整、品种串换、提前轮换、架空期延长、超储存期轮换、成品粮储存比例调整等情形需经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核实,并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原则,年度轮换总量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局、农发行根据实际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提前上报轮换;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按比例扣减轮换费用;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库的先轮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宜存的储备粮,如果可利用市场时机,在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或以陈换新的情况下,经批准也可进行轮换,按比例给予轮换费用。

旗级储备粮常规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5年,玉米3年。轮换主要采取同品种实物等量兑换、同承储库轮换方式。经批准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或调整承储企业。具体轮换方式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由旗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条  新轮入的储备粮必须符合储备粮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  储备粮轮换执行情况纳入旗人民政府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旗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

第二章  轮换计划

第九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必须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向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报轮换申请,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旗级储备粮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局、农发行综合考虑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市场状况、轮换时机等因素,分品种、分库点遵循先入先出、确保质量安全、提质增效原则制定轮换计划。

第十一条  旗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制定单位联合上报旗人民政府,经旗人民政府批复后,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承储企业执行。轮换期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做好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经请示旗人民政府,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局、农发行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为储备粮轮换的主体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轮换计划。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品种、库点计划的,经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可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出库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制度。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监督下,按扦样技术规定完成扦样,样品密封送盟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由盟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盟粮油检验中心开展检验。

第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交易比例应达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规定的要求。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5年备查。

第十六条  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架空期按轮换批次按月滚动计算;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的,报经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局、农发行核实后,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长,最多可延长至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旗财政局、农发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储存保管费等财政补贴。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未经批准,轮换超过规定架空期的,取消旗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旗级储备粮经批准可以提前轮换的,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按(实际储存年限/规定储存年限)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要在7日内将轮换台账、总结等轮换情况上报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验收。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旗财政部门、盟粮油质量检验部门和农发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储备轮换粮的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进行实地测算,对轮换全过程印证材料和登统表进行检查,并由盟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对轮入新粮的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形式告知承储企业。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向旗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轮换费用补贴。旗级储备轮入新粮的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费用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八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由旗财政局根据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农发行的轮换费用补贴申请,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并通过农发行开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轮换300元/吨·5年、玉米轮换180元/吨·3年;存储形式为成品的储备粮按出成率70%折算为对应原粮补贴。补贴标准依据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新旧品质价差亏损,根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数量和产生的价差,经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核定后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旗财政局根据旗人民政府确定结果实施拨补。

第二十条  对未能按限定期限完成轮换计划的,停止其储存保管费用补贴,直至轮换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完成轮入时点重新给予储存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一条  旗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同品种、等量、入库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粮食的入库结算价格与轮出粮食的入库结算价格相同。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法规,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国家财务法规规定准确计提财政补贴,同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统计按国家、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必须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进展等情况报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依据相关信贷办法,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价差亏损,旗财政局拨补到位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归还出库粮食占用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  旗级储备粮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方式进行轮换,并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储备粮轮换贷款的,所发生的利息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财政局依法对承储企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监管,协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农发行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加快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承储企业在出库前,要将品种、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出库信息通报农发行,农发行按出库信息和信贷制度有关规定监督粮食出入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当事单位和责任人,并追回造成的损失,直至取消其承储任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储备粮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

(二)轮入的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未轮报轮、以陈抵新轮换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虚报轮换数量,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或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库存成本的;

(六)未按规定对轮换的储备粮进行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没有及时、真实、准确记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和填报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的;

(七)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

(八)不能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的;

(九)未落实“一规定两守则”导致轮换中发生事故的;(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阿拉善右旗旗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阿右政办发〔2024〕17号.docx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旗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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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