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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5/2025-00976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10-11
公文时效:

对旗十三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人事社会保障民政拥军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类5号的答复

钢铁木尔(阿拉腾敖包镇滚达来嘎查)、莫日根(阿拉腾敖包镇)、朝勒门(阿拉腾敖包镇查干努如嘎查)、杨振元(阿拉腾敖包镇巴音塔拉嘎查)、吉  雅(阿拉腾敖包镇则勒博日格嘎查)、刘璟元(阿拉腾敖包镇巴音套海嘎查)

您在旗十三届四次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牧民大病救助的意见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出异地就医报销不方便方面

医疗保障就医报销,目前信息系统已经全国联网,住院就医前只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电话备案,出院时即可在就医地医疗机构完成结算及报销事项,家属或患者无需来回跑路申请报销(系统出现故障或意外情况除外)。特殊原因如果没有备案的患者,先行自付医药费拿回有效票据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申报,一般3至5个工作日即可通过“一站式”服务窗口报销。

二、关于医保保险方面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6号)重新修订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及实际运行情况,具体如下:“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合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统一按照75%的比例进行待遇支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一)医保保险范围

目前国家医保把报销项目分为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耗材目录,凡是纳入三大目录内的甲类和乙类项目费用均可报销,且对国产和进口不做区分,仅识别目录内的代码号,但丙类项目不予报销,具体不能报销的乙类项目,是由国家医保、卫健、药监等相关部门核定落实,旗县无权核定。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我旗严格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22〕63号),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医保办发〔2022〕179号)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2.门诊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3)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起付标准按我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5000元。起付标准按我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3.住院救助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照7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5万元。

(3)低保边缘救助对象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起付标准按我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待遇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救助限额以下的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8万元。起付标准按我盟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盟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4.倾斜救助范围

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7000元的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5万元。

三、关于提高社会救助能力方面

我旗现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年度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因病致贫监测;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当地上年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因病返贫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并由医保、乡村振兴、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及时做到对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动态监测、核查比对和信息共享。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阿右旗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随时向我们提出更多的、更好的建议与意见。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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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