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15292201176652XN/2025-0099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10-15
公文时效: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建立畜禽调运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内农牧医法〔2025〕482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阿拉善盟非免疫无布鲁氏菌病区建设方案》(阿署办发〔2024〕59号)、阿拉善盟农牧局《2025 年阿拉善盟非免疫无布鲁氏菌病区建设工作方案》(阿农牧发〔2025〕20号)精神,接续做好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骆驼疫病防控实施方案》(阿右政办发〔2021〕37号),细化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阿右农科发〔2022〕36号)工作通知,切实防范牲畜调运环节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阿拉善右旗畜牧业健康发展与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牲畜调运监管工作通知》下发,请各苏木镇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调运前申报与检疫要求

1.严格调运限制。我旗目前为动物疫病低风险区和布病非免疫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禁止从布病免疫区调运动物。

2.分级报备申报。跨盟市调入牲畜的,养殖户需提前5天向所在嘎查、苏木镇及旗农科局逐级申报;盟内跨区域调入的,养殖户需提前3天向所在嘎查、苏木镇逐级申报。调入情况说明来源、品种、数量、用途等重要信息,符合低风险区和布病非免疫区并经嘎查、苏木镇及旗农科局逐级审核通过的,方可调入。

3.检疫证明管理。调入牲畜需具有调出地出具的血清检测报告,经检疫合格取得真实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需具备消毒证明,无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不全的一律禁止调运。

二、规范运输环节监管与通道检查

1. 指定通道准入。道路运输牲畜进入本旗的,必须经政府 公布的指定通道(额山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检查,查 验合格并签章后方可入境,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一律不得落地。

2. 运输车辆与人员管理。跨省运输牲畜需使用经阿拉善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的车辆,承运人需妥善保存行程路线、检疫证明编 号等信息,主动配合检查站的查证验物、信息登记和车辆消毒工 作。

三、强化落地报告与隔离观察制度

1. 完善落地报告。牲畜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需在72 小时内向所在苏木镇官方兽医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将触发预 警,经监管部门提醒三次后仍未报告的自动列入“黑名单”。

2. 做好隔离观察。调入的牲畜需在独立棚圈进行 30 天隔离 观察,隔离期间不得与其他动物混群,隔离期满经官方兽医检疫 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投入使用。

四、明确责任追究与社会监督机制

1. 违法调运严肃处理。对未经申报审批擅自调运、不按规 定报告或隔离观察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严肃处理;引发疫病传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2. 鼓励社会监督举报。鼓励公众监督违法调运行为,发现 问题可向苏木镇或旗农科局相关部门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一百条、一 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等相关条款对 违规的养殖户进行处罚。


附件:1 、各苏木镇及旗直部门动物调运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处罚条款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2025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 1

各苏木镇及旗直部门动物调运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苏木镇

联系人

举报电话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张明杰

18604832882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达  赖

13948035710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何翀飞

13614836585

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张  鹏

15248811699

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白  强

15048308860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洪格尔珠拉

18748318808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铁木尔巴根

13948065124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布拉格苏木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敖云毕力格

13948009458

阿拉善右旗塔木素布拉格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列格次格

15248806078

阿拉善右旗巴彦高勒苏木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陈国永

15904836241

阿拉善右旗巴彦高勒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东德布

13948040116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韦新军

13634734622

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朝格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常国善

13948027887


旗直部门

联系人

举报电话

阿拉善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有庆

13804736578

阿拉善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布音都仁

13948007245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 定的。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 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 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 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 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 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 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 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 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编辑: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