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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部门:

《阿拉善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旗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月22日


阿拉善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等6部委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7]11号)《阿拉善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阿财农[2017]1032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阿右旗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盟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旗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旗农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林场、国有贫困农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人口。

本细则适用于全旗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划分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坚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坚持旗级规划、苏木镇申报、部门论证、审批上报、项目公示的管理体制。要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项目安排与脱贫任务相衔接,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旗级报帐制,旗级财政部门是基本核算单位。旗财政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均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贫困嘎查村桥涵、防洪河堤建设等。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发展有机农业、高端畜牧业、特色沙产业、精品林果业、休闲农牧业等特色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沙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易地搬迁贫困户住房建设;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增收致富项目培育;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农牧区扶贫对象解决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互助资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支持惠农小额贷款保险等。

(五)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能力和生产能力,支持“两后生”等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支持贫困群众接受实用技术和劳务技能培训。

(七)盟级财政扶贫资金可以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八)精准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支持桥涵建设,防洪、堤坝改造,惠农小额贷款保险等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苏木镇、嘎查,不得突破使用范围。

(九)项目实施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督查考核、实施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实施、评估等由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旗扶贫开发规划、项目投资计划编报,会同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档案收集整理和贫困监测评估等。

旗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和核算,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统计、监测工作,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及绩效评价工作,参与扶贫项目计划的编制、评审、检查验收等。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苏木镇成立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配备一至两名专兼职扶贫助理员。各苏木镇扶贫办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资金预拨的审核、检查验收、报账审核等。嘎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农牧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物资投放和监督使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编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规划和投资计划,应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全旗扶贫开发规划、计划为依据,选点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符合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一经备案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项目资金结余,或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 由项目所在苏木镇编制项目文本报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上级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施工图、投资预算及来源、实施期限、组织管理、效益分析等。对投资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前,项目责任单位要与中标单位(或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经旗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前,应根据实际进行现场勘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五条 项目苏木镇要确定专人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承建合同中的内容、规模以及进度、质量和开工日期等要求。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监理。要建立项目质量和工程量台帐档案,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鉴证记录。项目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建设工地,巡回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要聘请具备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凭验收意见书申请报账。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旗级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旗项目主管部门和苏木镇要建立从立项、评估、批复、实施到验收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及时装订成成册。项目完工后,要本着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设立永久性项目标识牌,标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责任人等。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受益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制度和运营办法,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旗扶贫办可根据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  旗级要在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额度内使用项目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从中央及自治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增加提取项目管理费。若项目管理费不足,旗财政在年度有关主管部门预算中安排补足,确保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装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置费等。

()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严格遵守“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原则,严格按项目计划批复数和审计报告(竣工决算)金额拨付资金,计划数大于审计报告(竣工决算)金额时,按审计报告(竣工决算)金额拨付;计划数小于审计报告(竣工决算)金额,按计划数拨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旗财政部门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开工时拨付30%项目启动资金,工程进度过半时拨付30%资金,竣工验收并进行决算审计后拨付40%资金。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要按规定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首批启动资金,项目施工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预算。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必须同时提供招投标文件和中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预拨资金时,应统一填制《阿右旗财政扶贫(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审批表》,经旗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旗领导审批后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工程预决算表、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开工报告、监理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对比照片等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凭《阿右旗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填制《阿右旗财政扶贫(以工代赈)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向旗级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根据旗领导审批意见和项目验收意见书,凭有效凭证按报帐制程序拨付资金。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机构依据由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书”到财政部门报帐。

第二十五条 加强报账票据审核。报账票据应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法、规范,报账票据应有单位名称、购物品种、单价、金额、日期、付款人、开票人等内容。

对外承包项目,报账票据为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工程材料为政府集中采购的,可使用材料类发票,但须同时附有采购合同及材料交接单等附件资料。村民自建项目,报账票据为购买材料发票(附购买材料协议)、租赁设备发票(附租赁设备协议)、劳务人员签收的工资花名册,不得以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替代以上支出凭证报账。劳务人员工资花名册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项目建设中技工劳务性报酬、运输性报酬、购买的沙石料、木材、种苗、种畜等财务支出要有税务部门的发票,并附有当事人领款收条,注明事由、数量、工日、单价、领款人住址、身份证号等资料。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水泥、砖、管道材料,水利设备等财务支出均应有厂家正规发票,不得由税务部门代开。

第二十六条 执行严格报账时间要求。工程完工并完成在旗财政报账手续,旗财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嘎查(扣留质保金除外),扶贫资金不得长期滞留在扶贫资金专户上。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定资金拨付对象。对外发包项目,依据项目施工合同,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合同签订承包方账户,不得将资金拨付给合同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施工负责人)。资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大额提现。

项目实行村民自建的。购买材料凭购买协议和材料发票转账到供货商账户,设备租赁凭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转账给设备出租人。村民自建项目因异地购买原材料或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等确需提取现金的,须经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苏木镇、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旗政府领导审批后,将资金转帐划入项目理事会财务经办员个人存折户,并在5日内完成报帐手续,结余资金缴回扶贫资金专户。项目征占用补偿资金、农民工工资、直补资金等到户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通”转账拨付。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实施完成。

第二十九条 培训项目资金拨付需提供培训协议、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台帐和收费凭证等资料,经旗扶贫、财政部门核定后,一次性拨付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设立专账核算。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培训中农牧民误工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差旅费、伙食费,宣传组织费、教材费、教学耗材费、场地租金、水电费、车辆租赁费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须在受益苏木镇和项目嘎查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以及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成果,覆盖农户、扶贫效益、举报电话,对公告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依纪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工作,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执行。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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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