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034/2019-0318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2-28 09:52:50 | |
公文时效: |
关于《阿拉善右旗绿色矿山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2-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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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策部署,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导思想。2017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发布实施,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文件,2017年9月,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出台《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25号)文件,阿拉善右旗根据自治区、阿拉善盟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求,经过反复研究制定了《阿拉善右旗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从2018年起,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0年,全旗生产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2家完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旗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实现制度化、常态化。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支持。《实施方案》从资源、用地、财税、绿色金融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支持,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建立激励制度,奖励优秀绿色矿山企业。
(二)组织保障。旗人民政府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涉及绿色矿山建设各项经费的落实;国土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建设日常工作,绿色矿山名册管理、建设标准落实、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等;环保部门负责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管;经信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技术,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办法措施;水务部门负责矿山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监管;各苏木镇负责协调处理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同当地农牧民之间的矿地和谐关系。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在绿色矿山建设中落实好相关工作。
四、涉及范围
全旗所有矿山企业及勘查项目。
五、执行标准
详见附件(1-8)
六、关键词诠释
“三废”:在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具体事宜由旗国土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024353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煤炭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 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实现全封闭或设置有挡风抑尘网和洒水喷淋装置进行防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得到有效控制,达标排放。
(三)矿区生产生活形成的废弃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
(四)实行雨污分流。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废水,应有固定污废水处理站和相关设施,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各类污废水,污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三、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矿山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
(二)矿山应因地制宜选择开采工艺。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水重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采煤技术、工艺与装备,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鼓励矸石在井下充填,矸石不升井。
(三)应对煤系地层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制定煤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规定,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四)大中型煤矿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综掘机械化程度不低于80%,鼓励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
(五)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六)对占用或挖损的区域要进行表层土剥离、保存和利用,且面积占可剥离面积的90%以上。
(七)矿山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采选矿方法和工艺,保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成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对暂时不能回收的共伴生成分,应提出处置措施。
(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治理方案要求。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先进,矿山开采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闭坑后,矿区得到全面治理恢复。
(九)建立有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科学利用煤矸石、矿井水、煤泥、粉煤灰等副产品,综合开发利用煤系共伴生资源。
(二)大中型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采用适合不同煤质、不同选煤工艺的先进选煤设备,推广新型选煤工艺,实现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原煤入选率应达到75%以上。
(三)推进煤矿瓦斯安全利用、梯级利用和规模化利用。煤矿瓦斯(煤层气)的利用方式及利用率符合规定。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1、井工煤矿
(1)应采用井下回填处理、制砖等措施对矸石进行资源化利用。
(2)采用多途径综合利用低热值煤矸石、洗矸、煤泥等资源。
(3)煤矿堆存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持续利用,处置率达到100%。
2、露天煤矿
露天开采矿山剥离、排放废渣应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相关规定,处置率达到100%。
(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使用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0%,处置率达到100%。
(七)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二)加强矿山采、选技术、装备、工艺的更新改造,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煤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水平不低于70%。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四)提倡建立数字化资源储量模型与经济模型,实现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及经济评价,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精准管理。
六、矿山企业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有色金属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自治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社区和谐和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矿区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布局合理,主干道硬化,标识、标牌等规划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活、生产活动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矿山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防尘保洁措施得当,确保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噪声、尾矿产生的粉尘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三)矿山经地质环境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
(四)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三、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矿山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
(二)矿山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开采回采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指标要求,针对不同的矿体赋存条件,选择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技术,优化采场结构。露天开采设计合理的剥采比,采用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地下开采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及开拓方式,优化凿岩、爆破等参数,采用先进设备,全尾砂充填采矿技术等先进的采矿方法,有效控制并降低开采贫化率、损失率,提高回采率和资源利用水平,控制地面塌陷,减少土地占用。
(三)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等废弃物应合理有效处置,符合安全、环保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实行动态监测,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每年要自行对矿区范围的土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
(四)采取喷雾、洒水、湿式凿岩、设置除尘器等措施处置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应有固定废水处理站和相关设施,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各类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处理后水质要求,达标排放。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治理方案要求。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先进,矿山开采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闭坑后,矿区得到全面治理恢复。
(六)建立有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
(一)涉及多种共(伴)生的金属矿产资源,确保主金属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坚持主金属开采的同时,回收共(伴)生金属和非金属资源,暂时不能回收的,应提出处置措施,开发时不得对共(伴)生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二)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指标要求,选择合理的选矿方法,优化选矿工艺,改善碎磨流程,合理使用浮选药剂,最大限度提高主金属、共(伴)生矿产回收率,减少有毒有害试剂的使用,降低用量,提高精矿质量。
(三)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合理利用。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井,尾矿井下充填采空区,固废其他方式利用。
(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建设规范完善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矿井水、选矿废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合理处置。矿井水利用率不低于70%,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废水总处置率100%。
(五)矿山应采用高效的选冶方法,鼓励规模化集中选冶,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等。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二)积极推进现代数字化矿山建设,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冶)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大型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实现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形成矿区地上、地下全覆盖的安全监控网络体系。
(四)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等堆场、边坡建设安全监测系统平台,废气、废水污染控制系统监测平台;鼓励建设公辅设施中央变电所、水泵房、风机站、空压机房、皮带运输巷等场所固定设施无人值守自动化系统。
(五)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六)重视科技应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六、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和培育具有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创新用人机制,企业经营效益显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建矿一处,造福一方的良好企业形象。
(二)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营,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三)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组建、生产及后续建设项目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等相关信息,以及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四)坚持企地和谐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绿色发展的办矿理念,改善矿区群众生活质量,社区(矿区)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对利益相关者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
(五)注重对职工和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条件的大型矿山需建矿山安全应急救援中心。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丰富,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社区(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建设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冶金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采矿工业区、选矿工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固废处理区等功能区建设布局合理,各类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厂容厂貌整洁。
(二)矿山开发科学合理,矿石、精矿、废石的生产、运输、堆存规范有序,废石、尾矿、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处置。矿石、精矿、废石、尾矿没有乱堆乱放现象。
(三)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80%以上。
三、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矿山开发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等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先进的清洁生产型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
(二)矿山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处置矿山采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遗撒。鼓励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暴露扬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阻隔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
(三)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废水以及废石、尾矿和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存放和处置的场地应按要求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废弃物不得扩散到矿区外围造成环境污染,废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未利用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到达100%。
(四)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现清污分流。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废水达标处置。
(五)对占用或挖损的区域要进行表层土剥离、保存和利用,且面积占可剥离面积的90%以上。
(六)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治理方案要求。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先进,矿山开采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闭坑后,矿区得到全面治理恢复。
(八)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
(一)矿山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采选矿方法和工艺,保证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成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对暂时不能回收的共伴生成分,应提出处置措施。
(二)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矿井水利用率不低于70%、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0%,废水总处置率100%。
(三)建立金属平衡管理系统,完善生产管理和技术工艺,减少金属流失。
(四)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能耗、物耗、水耗。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二)鼓励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四)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六、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化工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矿区开发规划和各功能区建设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应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二)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规范、清晰。
(三)矿山地面采运系统、运输设备、贮存堆场应实现封闭或设置有防风、挡土、抑尘和洒水喷淋装置进行有效防尘处置,确保矿区环境卫生整洁。生产和生活过程形成的废气、废水、废石、噪声等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实现达标排放。
(四)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三、矿山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一)矿山建设规模符合行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矿山开采应根据矿区资源赋存状态、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采工艺和加工方式。优先选择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且对矿区生态破坏小的采选技术、工艺与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尽量减少对地表扰动和占用,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资源集约节约开发,环境友好和谐。
(二)露天固相开采应优先采用内排式,地下固相开采鼓励发展充填开采技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有效控制地表变形和次生地质灾害。地下液相开采采用双井或多井开采、老卤回注技术,老卤不得外排。
(三)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
(四)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按照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建设和生产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计划,按进度完成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完成程度和完成率应达到其备案方案的指标要求。
(五)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废水、废石和废渣等废弃物存放和处置场地应做好防渗未利用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达100%。
(六)建立矿区环境监测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对废水、废气和噪音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
(七)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对开采中和采矿后动用和治理的土地及尾矿库的进行稳定性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八)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治理后的区域生态整体应得到保护。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科学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共伴生资源应与主矿种同时开采,选矿(或加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建设功能完善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及矿区排水系统,采用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设备,确保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矿井水利用率不低于70%,选矿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废水总处置率100%。
(三)对占用或挖损的区域要进行表层土(腐殖土)剥离、保存和利用。表土剥离面积占可剥离面积的90%以上。
(四)应利用充填开采技术、内排技术等减少废石和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排放,实现资源化利用,减少尾矿产生。
(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采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
(六)建立矿山能耗核算体系,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支撑企业主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不断改进矿山采选技术、装备、工艺等,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水平不低于65%。
(二)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三)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井下人员定位技术、数字监控技术、井下通讯系统、车辆GPS定位系统等。
(四)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六、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黄金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各功能分区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独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各类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安全警示标志符合相关要求;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各功能区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达到绿化、美化及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
(二)矿山含金物料在生产、贮存等过程中,具有完善的除尘、防尘措施,确保矿区环境清洁、卫生整洁。尾矿、含氰化物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在运输、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等过程中,要采取防尘、防雨、防渗漏、活性炭吸附、碱性液体吸收等措施,防止氰化气体挥发对环境造成污染,粉尘及空气中的氰化物浓度应满足相关规定。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石等污染物要有效处置,实现达标排放;矿山生活垃圾应集中、无害化处置。
(四)采用减振、隔震、消声等装置或技术措施,对相关生产设备进行噪声处理,达到控制噪声相关标准要求。
(五)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三、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
(二)应根据矿体赋存条件、矿区生态环境等特征,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合理的采选方法及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及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和损毁的土地(耕地、草场、林地等),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建立长效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有效性进行动态监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应达到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四)排土(渣)场、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塌陷区、废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符合相关要求;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有专用、规范的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及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所占用的土地(草场),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表土剥离面积占可剥离面积的90%以上;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复垦、恢复植被。
(六)治理矿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区,恢复地表地貌形态,实现土地复垦或草场恢复;闭坑矿区(采区)矿山所占用、毁损土地在三年内得到复垦利用,压损土地复垦率不低于80%,毁损草场在两年内得到恢复使用。
(七)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构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环境和景观协调;恢复土地、草场的基本功能,实现可持续利用;矿山所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八)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露天开采应解决边坡失稳等地质灾害问题,地下开采应按相关要求处理采空区,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九)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以及氰化物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应建有专用堆积场所。建立氰化物废渣收集、运输、贮存、无害化和处置等全过程有效监管机制,制定由此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氰化物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减排
(一)矿山应开展与黄金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勘查评价工作,制定黄金与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并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执行。对达到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要求的共(伴)生资源应与黄金矿产同时进行开采、回收。
(二)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有效控制并降低开采贫化率、损失率,提高回采率;选择合理的选矿方法,合理使用浮选药剂,提高黄金及共(伴)生矿产的选矿回收率,减少有毒、有害药剂的使用、降低用量。
(三)矿山单位产品耗能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四)矿山对采选产生的废石、尾矿及氰化物废渣等固体废弃物要分类处理、合理利用。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充填采空区或作为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尾矿、氰渣中的有价元素;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妥善处置率达到100%。
(五)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建设功能完善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及矿区排水系统,采用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设备,确保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一水多用及废水再生利用;矿井水利用率不低于80%,矿山选矿用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废水处置率达到100%。
(六)控制采、选过程中的粉尘、废气产生量;采用清洁动力设备,降低井下粉尘、废气排放量,达标排放。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二)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三)矿山规模化开采,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冶、加工工艺自动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水平,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水平不低于65%。
(四)建立矿山地理信息系统,对矿山边坡、露天采场边坡、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等进行安全监测。建设公辅设施中央变电所、水泵房、风机站房、皮带运输巷等场所固定设施无人值守的自动化系统。鼓励采用井下人员定位技术、数字监控技术、井下通讯系统、车辆GPS定位系统等。
六、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附件6: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非金属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本《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行业矿山。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山环境
(一)矿区规划建设布局要合理,采区、选矿(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固废处理区及运输区等功能区建设布局要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厂貌整洁。
(二)矿山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做好防尘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废石、尾矿产生的粉尘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实现达标排放。
(四)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
三、矿山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
(一)矿山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
(二)矿山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采选方法,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指标。露天开采实行自上而下水平台阶式开采,生产、终了台阶主要参数(台阶数量、高度、平台宽度及坡面角等)符合设计方案。地下开采的矿山鼓励采用充填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控制地面塌陷,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
(三)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四)非金属矿产资源具有多种工业用途的特性,开采时应研究其不同的工业利用方向,坚持优质优用的原则进行工业利用,提高其工业利用价值。暂时不能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应提出处置措施。
(五)矿山应建立生产全过程的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
(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有专用、规范的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它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建立有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防治率应达到100%。
(七)采取喷雾、洒水、湿式凿岩、设置除尘器等措施处置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凿岩、碎磨、运输等生产中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阻隔等措施降低噪声。
(八)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有固定废水处理站和相关设施,采取针对性措施处理,污废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治理方案要求。严禁废石乱堆乱放,矿山闭坑后,矿区得到全面治理恢复。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结果要达到或超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一)涉及共(伴)生的矿产资源,应坚持开采主要矿产资源的同时,对伴生的矿产资源要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开发不得对共(伴)生的矿产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二)应采取合理的采矿方式优化采矿设计,露天开采设计合理剥采比,地下开采选择合适的采矿方法及开拓方式,优化采场结构、凿岩、爆破等参数,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有效控制并降低开采贫化率、损失率,提高回采率。
(三)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实现合理利用。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坑,尾矿井下充填,或固废其他方式利用。
(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建设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使用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二)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四)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等堆场、边坡建设安全监测系统平台;鼓励建设公辅设施中央变电所、水泵房、风机站、空压机房、皮带运输巷等场所固定设施无人值守自动化系统。
(五)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六、矿山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坚持诚实守信,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应在公司网站等易于用户访问的位置至少披露企业组建及后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绩效表现;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绿色发展的办矿理念,加大对矿区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状况,促进社区、矿区和谐、社会稳定,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对利益相关者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并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一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公司运营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有关部门对违反环保、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
(四)加强对职工和群众人文关怀,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得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附件7: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采区、加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固废处理区等功能区建设布局合理、规范建设,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厂貌整洁。
(二)矿山开发科学合理,矿石、废石的生产、运输、堆存规范有序,废石、废水、噪声和粉尘达标处置。严禁矿石、废石乱堆乱放。
(三)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60%以上。
三、矿山开发与资源合理利用
(一)矿山开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开采方式和方法合理、先进,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资源集约节约开发,环境友好和谐。
(二)露天开采的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深孔爆破。开采方式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
(三)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能耗、物耗、水耗。积极开展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节土利废。
(四)对占用或挖损的区域要进行表层土剥离、保存和利用,且面积占可剥离面积的90%以上。
(五)采区及生产加工区不得堵塞河道。
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二)矿山开采、破碎、筛选、加工、运输等各环节达到清洁生产要求,废渣、废水、粉尘等达标排放。采场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处置开采、破碎加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遗撒。鼓励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暴露扬尘。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阻隔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
(三)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弃物处置方法,废水以及废石和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存放和处置的场地应按要求做好防渗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未利用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到达100%。
(四)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现清污分流。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余水可作为生态、农田等用水,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生活废水达标处置。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分期治理工程完成率9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治理方案要求。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利用矿山固体废物进行回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先进,矿山开采过程中损毁的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闭坑后,矿区得到全面治理恢复。
(六)建立有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防治率100%。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二)矿山规模化开采,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加工工艺自动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四)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5%。
六、矿山企业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附件8: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地热水、矿泉水行业)
一、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将创建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
(二)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三)依法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和准入条件。
(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
(六)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规章制度与保障措施。
(七)两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地质灾害。
二、矿区环境
(一)矿区建设布局合理、规范建设,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厂貌整洁。
(二)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90%以上。
三、矿山开发与资源合理利用
(一)矿山开采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开采方式和方法合理、先进,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综合利用,资源集约节约开发,环境友好和谐。
(二)实施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管理,做到优质优用、综合利用。
(三)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能耗、物耗、水耗。
(四)地热水排放尾水温度小于35℃,达到回灌条件的地热水要进行回灌处理。矿泉水利用率≥95%。
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一)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二)水源地保护范围标识清晰并设有防护措施,建立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监测系统。
(三)应有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的废水处置方法,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矿泉水废水循环利用率90%,地热水排放符合国家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要求。
(四)生产车间和矿界周围噪声达到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相应标准。
五、矿山创新建设
(一)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二)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生产、处理、计量、包装等实现全过程数字化远程监控,地热水开采、矿泉水生产、处理、加工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三)生产管理信息化。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四)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8%。
六、矿山企业管理及企业形象
(一)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诚实守信,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矿山生产活动、环境保护负责部门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利益相关者交流顺畅。
(三)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四)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应主动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企业职工满意度和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不得发生重大群众性事件。
(五)企业职工文明建设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