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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旗民政局拟定的《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


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5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保对象认定综合指标体系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5〕32号)、《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和《阿拉善盟关于建立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阿署办发〔2015〕150号)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依据户籍、年龄、健康状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疗、教育等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坚持全旗统一的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换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条件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的100%纳入A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达到保障标准70%(含70%)以上,不足100%的纳入B类保障范围;救助金额为保障标准70%以下的纳入C类保障范围。对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但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我旗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确定为低保边缘对象;家庭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旗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确定为困难家庭。

第五条 经核查,虽然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遭遇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意外事故或供养大学生等其他原因产生合理性大额支出导致家庭经济入不敷出,剔除刚性大额支出后,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对象标准时,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六)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不再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旗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单人户提出申请:

(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二)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旗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第七条 患有《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所确定各类病种的人员。

第八条 患有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人员。

第九条 持有残疾部门核发并在中国残联网上注册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办残疾证的,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登记,由旗残联、民政部门组织苏木镇人民政府评议确认其劳动力系数。

第十条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包括智力三级,精神三、四级)。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五)享受低保家庭提供全体成员一寸免冠照片(3张);

  (六)下岗证、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人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文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八)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九)赡养、抚养、扶养协议书证明;

  (十)享受各类政策性补助的领款证明;

  (十一)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十二)重特大疾病致困者提供旗(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疗诊断证明或处方、病历复印件及医药费收据原件;

  (十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旗(县)级以上医院(含旗(县)级)的诊断证明原件;

  (十四)意外性事故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对意外性事故处理的文件证明;

  (十五)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十六)有出租或租房的,要有出(租)房的协议,并如实填写收入状况申报表以及房产证;

  (十七)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凭证;

(十八)需要提供的其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未经或拒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家庭成员名下虽无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三)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家庭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或拥有商业用房的;

(四)家庭个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总额超过5万元的;

(五)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收或者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且补偿金高于人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以及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

  (八)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九)虽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显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十)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不应予认定)的;

  (十一)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财产的;

  (十二)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三)外地户籍转入本辖区内连续居住时间不一年的;

(十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赡养费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老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十五)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第三章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收入核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力系数为基础,采取调查、评议等办法进行核定。

个人劳动力系数仅用于城乡无固定职业和收入的务工人员,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病、慢病等综合因素确定(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核算

(一)低收入对象收入核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综合性其他收入总和-家庭合理性大额支出)÷家庭成员数﹞÷12个月。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核算方法: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和工资表,并经单位盖章认可;对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按本人劳动力系数及我旗最低社会平均工资和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城镇个人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2)农牧区个人务工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6%。

2.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核算方法:种植业收入(包括沙产业种植)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农牧区牧场养殖收入的核算口径:

基础核算标准为:羊100元/只、毛驴500元/只、马500元/匹、牛500元/头、骆驼700元/峰 ,以羊50只、毛驴15只、马10匹、牛10头、骆驼7峰起算。其他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核算方法: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核算方法: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包括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政策性补助(如公益林、退牧还草、草原奖补、粮食直接补贴等)、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扶)养费的核算:

父母申请低保认定时,所有子女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按下列情况认定:

(1)子女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无畜户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66%×5%;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3%-5%付给父母年赡养费;

4)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按注册资金1%-3%核定。

5)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正式干部职工,付给父母一方的赡养费,按年工资总额的5%核定。

6)对于离异家庭子女抚养的费用,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其个人月总收入的2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已成年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子女的抚养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7)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小轿车、大型机械、运输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购车价格逐年折旧后,按目前价值的2%核算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参考标准:从登记上牌开始,头五年每年的折价率分别为15%、12%、10%、8%、7%,五年后每年的折旧率为5%);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况,可不核定或少核定赡养费、抚养费:

1)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2)父母或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符合我旗低保边缘户或困难户的,视为有部分赡养、扶养能力,按应付赡养费、抚养费的50%计算;

3)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

4)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

5)父母或子女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7)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8)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同一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就读大学的。

(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农牧业自用小微型货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价值不得超过当年低保标准的4倍)、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核算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第十五条 家庭合理性大额支出是指: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因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疾病、突发性事故、意外伤害、供养大学生等原因造成的大额支出。不包括家庭年日常生活必备的开支费用(如:水、电、取暖、米油盐、门诊小病、衣行等)。

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产生医疗费用大额支出的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按照《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确定的病种以及患有其他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等。

重特大疾病认定的依据:

1)医药费在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报销的,需提供新农合合作医疗证及报销单据或医保报销单据和商业医疗保险单据、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在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在旗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公章);

(二)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经治疗不能痊愈需在门诊长期或终身治疗,产生较大医疗费用的,按照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认定。

慢性病及特殊病患者应提供的依据:

1)对于患慢性病及特殊病未住院治疗或已住院治疗人员,经旗新农合或医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需提供补偿手册和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商业保险医药费报销单据;

2) 特殊原因,住院医药费未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的,需提供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诊断书、医药费原件(吸毒等原因除外);

(三)阿拉善右旗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依据。

(四)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慢性病及特殊病的其他病种。

家庭合理性大额支出的扣减:

有下列情况的家庭支出列入合理性大额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后的收入中扣减:

(1)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和患慢性疾病住院后,参加医疗保险并已报销,报销单中个人累计自付部分应扣除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和救助的金额,个人实际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2)供养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扣减;

(3)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需专人长期照料护理的,按照当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扣减;

4)重特大疾病因特殊原因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诊断证明(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票据原件,按不低于医药费总额的60%做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数额;

5)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和吸毒、自残等医疗保险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

6)每月可扣减家庭必需性支出数=(申请时间前12个月内自负医疗费用总和或学生教育费、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用)÷12。

第四章  劳动能力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残疾程度、疾病情况等综合认定。详见《阿拉善右旗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件1)

第十七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盟、旗以上劳模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含独生子女奖励金);

(七)失独家庭一次性精神抚慰金、失独家庭生活补贴;

(八)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九)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十)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长寿保健金;

  (十一)因住房拆迁,被拆迁人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三)扶贫政策中政府或帮扶单位给予的慰问金;扶贫项目奖补资金;其他生产补贴资料,如牲畜、籽种、化肥等。

(十四)经旗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法定赡(抚、扶)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五)承诺个人信用及行为准则符合要求;

(六)履行授权随时入户调查、日常监督和家庭情况公示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苏木镇人民政府通过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房管、住建、林业、农牧、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所在嘎查、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其它信息与其声明及填报情况不符后,应当拒绝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经核实,情况严重不符或伪造申报材料的,个人情况记入低保系统不诚信人员名单,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年内不予受理社会救助申请

第六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 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式”受理和“一站式”服务;苏木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受理辖区内关于城乡社会救助的咨询、申请、投诉、审核、公示、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嘎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 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应当参加低保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可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到场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可由监护人或由监护人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申请人无正当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民主评议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居)党组织、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村(居)代表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应不低于5人,其中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参加民主评议总人数的50%以上。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拟保标准和拟保障类别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旗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苏木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旗民政部门应委托苏木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八章  动态管理

二十九 对已认定的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取消低保待遇或调整补助水平的,管理审批机关必须履行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属苏木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通知嘎查(社区)收回《阿拉善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面通知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取消低保有异议的,应当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城市低保对象,每月20日前必须到社区登记,农牧区低保对象每季度末前必须到嘎查村登记,通过嘎查村(社区)向审核审批管理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

(三)保障期满前15天内,低保当事人可以提出续保申请,受理机关应按申请低保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不提出续保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对象档案管理,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并行的管理方式,实行一户一档,统一档案内容。原始纸质档案由旗民政部门留存,电子档案由旗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共同留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 低保对象认定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城乡低收入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阿右政办发〔2016〕150号)同时废止。

附:1.阿拉善右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2018)

2.阿拉善右旗低收入认定赡养费核算(车辆、农机具)一览表



附件1

阿拉善右旗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2018)

类别及等级

男18周岁-50周岁(含)

2000--1968
女18周岁-45周岁(含)

2000--1973

男51-60周岁(含)

1967--1958
女46-55周岁(含)

1972--1963

男61-65周岁(含)

1957--1953

女56-60周岁(含)

1962--1958

男66-70周岁

1952--1948

女61-70周岁

1957--1948

18周岁以下

及在校学生

或71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

1

城镇14080元

A2:0.7

城镇9856元

A3:0.3

城镇4224元

A4:0

0

A5:0

0

农牧区13217元

农牧区9252元

农牧区3965元

0

0

肢体4级;

语言听力3、4级

B1:0.6

城镇8448元

B2:0.4

城镇5632元

B3:0.2

城镇2816元

B4:0

0

B5:0

0

农牧区7930元

农牧区5287元

农牧区2643元

0

0

慢病人员(包含重特大疾病患者术后一年期内的)

C1:0.4

城镇5632元

C2:0.3

城镇4224元

C3:0.1

城镇1408元

C4:0

0

C5:0

0

农牧区5287元

农牧区3965元

农牧区1322元

0

0

肢体残疾3级;

智力、精神4级;

语言听力残疾1、2级

D1:0.2

城镇2816元

D2:0.1

城镇1408元

D3:

0

0

D4:

0

0

D5:0

0

农牧区2643元

农牧区1322元

0

0

0

肢体视力残疾1、2级;

智力、精神残疾1、2、3级;

E1:

0

0

E2:

0

0

E3:

0

0

E4:

0

0

E5:0

0

0

0

0

0

0

重特大疾病人员

F1:

0

0

F2:

0

0

F3:

0

0

F4:

0

0

F5:0

0

0

0

0

0

0

子女赡养费的计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无畜户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数×66%×5%;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母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60元)×8个月×5%。

特殊家庭核算收入扣减项目

(1)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如有需要照料护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其余家庭成员中的1人劳动力系数可视为0;

(2)家庭成员中有中高院校毕业未满一周年的大学生,劳动力系数可视为0;

(3)妇女哺乳期2年内劳动力系数可视为0;

(4)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劳动力系数可下浮到下一层次。


附件2

阿拉善右旗低收入认定赡养费核算(车辆、农机具)一览表

购置时间

购置年限

折价率

现价值

计算参数

备注

2018年

半年内

0%

100%

1

父母一方赡养费=车现价×参数×0.02    

2017年

1年

15%

85%

0.85

2016年

2年

15%+12%=27%

73%

0.73

2015年

3年

15%+12%+10%=37%

63%

0.63

2014年

4年

15%+12%+10%+8%=45%

45%

0.45

2013年

5年

15%+12%+10%+8%+7%+52%

48%

0.48

2012年

6年

15%+12%+10%+8%+7%+5%=57%

43%

0.43

2011年

7年

15%+12%+10%+8%+7%+5%+5%=62%

38%

0.38

2010年

8年

15%+12%+10%+8%+7%+5%+5%+5=67%

33%

0.33

2009年

9年

15%+12%+10%+8%+7%+5%+5%+5%+5%=72%

28%

0.28

2008年

10年

15%+12%+10%+8%+7%+5%+5%+5%+5%+5%=77%

23%

0.23

2007年

11年

15%+12%+10%+8%+7%+5%+5%+5%+5%+5%+5%=82%

18%

0.18

2006年

12年

15%+12%+10%+8%+7%+5%+5%+5%+5%+5%+5%+5%=87%

13%

0.13

2004年

13年

15%+12%+10%+8%+7%+5%+5%+5%+5%+5%+5%+5%+5%=92%

8%

0.08

2003年

14年

15%+12%+10%+8%+7%+5%+5%+5%+5%+5%+5%+5%+5%+5%=97%

3%

0.03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编辑:
信息来源:旗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