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702/2021-0064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 | 阿右政办字(2021)53号 | 成文时间: | 2021-10-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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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由旗财政局起草的《阿拉善右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阿拉善右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阿右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盟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旗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支持全旗农牧区脱贫嘎查、雅布赖治沙站国有林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资金。
第二条 衔接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坚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推行旗级规划、苏木镇申报、部门论证、审批上报、项目公开公示的制度。项目安排要符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题。
第三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重点监测收入水平变化和“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动态清零。全面推行防贫保险和防贫保障基金制度,有效防止因病、因学、因意外事故、因自然灾害等造成返贫致贫问题,开展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民政、扶贫、教育、人社、住建、医保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工作运行机制主动作为。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低收入人口返贫风险点并落实帮扶措施。对具备发展条件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带动增收致富。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集中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2022-2025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参照国家对中央衔接资金的规定执行。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和消费帮扶,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嘎查需求,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嘎查发展壮大嘎查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以工代赈项目、雅布赖治沙站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项目计划、管理、实施、评估等由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协调,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苏木镇各负其责。
(一)乡村振兴局负责项目规划、项目投资计划编报,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
(二)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的保障工作,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落实衔接资金绩效管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工作。
(四)苏木镇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核、工程承包合同审核;项目日常管理、项目检查验收;收集、整理资金拨付的基础性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的审核,并对所提供资料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嘎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农牧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物资投放和监督使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由嘎查申报、苏木镇初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列入项目库,经旗政府会议审议决定,旗委农村牧区领导小组批复,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一)申报:嘎查两委、驻村工作队根据嘎查实际情况,结合群众意愿对项目进行初选,提出项目清单,召开嘎查牧民大会讨论通过。
(二)初审:苏木镇对嘎查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分类汇总上报至旗行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苏木镇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拟定实施计划。
(四)批复: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实施计划,经旗政府会议审议决定,旗委农村牧区领导小组批复,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一经批复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 由项目所在苏木镇提出申请,由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项目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计划须在项目所在苏木镇和嘎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含节假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以及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成果,覆盖农户、项目效益、举报电话,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出具调查核实意见。
第八条 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批复后,方可办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项目前期手续,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按工程进度申请财政局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竣工后,实行分级验收,苏木镇初验,申请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旗级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施工图、投资预算及来源、实施期限、组织管理、效益分析等。对投资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 苏木镇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承建合同中的内容。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监理。要建立项目质量和工程量台帐档案,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签证记录。项目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建设工地,巡回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实施完成。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工程结算资料进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苏木镇要建立从立项、评估、批复、实施到验收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及时装订成册。项目完工后,要本着经济适用原则,因地制宜设立永久性项目标识牌,标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及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责任人等。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项目受益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制度和运营办法,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旗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
财政局主要负责衔接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下达。
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主管职责,规范账务管理。
苏木镇要落实项目主体职责,掌握项目工程进度,收集报账资料,规范账务管理,做好项目明细账。
第十五条 自治区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自治区本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旗县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乡村振兴局要在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额度内使用项目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从中央及自治区级财政衔接资金中增加提取项目管理费。若项目管理费不足,财政局在年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预算中安排补足,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财政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开工时拨付30%项目启动资金,其余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以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三方认可的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要按规定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首批启动资金,项目施工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预算。项目实行招投标的,必须同时提供招投标文件和中标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资金时,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预决算表、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开工报告、监理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加强报账票据审核。报账票据应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符合。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一)对外承包项目。报账票据为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工程材料为政府集中采购的,可使用材料类发票,但须同时附有采购合同及材料交接单等附件资料。
(二)嘎查农牧民自建项目。报账票据为购买材料发票(附购买材料协议)、租赁设备发票(附租赁设备协议)、劳务人员签收的工资花名册,不得以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替代以上支出凭证报账。劳务人员工资花名册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嘎查所在地公示10天(含节假日)。
(三)项目建设中技工劳务性报酬、运输性报酬、购买的沙石料、木材、种苗、种畜等财务支出要有税务部门的发票,并附有当事人领款收条,注明事由、数量、工日、单价、领款人住址、身份证号等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发生的水泥、砖、管道材料,水利设备等财务支出均应有厂家正规发票,不得由税务部门代开。
第十九条 严格限定资金拨付对象。对外发包项目,依据项目施工合同,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合同签订承包方账户,不得将资金拨付给合同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施工负责人)。资金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大额提现。
(一)项目实行嘎查农牧民自建的。购买材料凭购买协议和材料发票转账到供货商账户,设备租赁凭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转账给设备出租人。嘎查农牧民自建项目因异地购买原材料或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等确需提取现金的,须经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苏木镇、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核,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将资金转账划入项目财务经办人个人存折户,并在5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二)项目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统筹使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理清项目结余资金,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三)项目征占用补偿资金、农民工工资、直补资金等到户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通”转账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右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阿右政办字〔2018〕46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阿右政办字(2021)53号.docx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