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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旗民政局拟定的《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已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及《阿拉善盟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阿民发〔2018〕3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的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旗民政部门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旗财政、人社、卫健、教育、住建、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工作。受旗民政部门委托,苏木镇人民政府也可承担救助金额较小的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工作。嘎查(社区)委员会应主动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协助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针对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或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自然或人为灾害、突发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具体参照《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

(三)旗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包括个人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在本旗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旗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家庭。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旗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四)因自然或人为灾害、突发事故、身伤害、教育、医疗残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收入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标准,具体认定方法参照《阿拉善右旗低收入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有效证件或有效原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六)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七)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八)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实物为主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民政专户,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个人账户。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各现金发放部门应明确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建立包括救助对象身份、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统计台账。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生活困难及财产损失程度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含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对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5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和吃药维持,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不含研究生教育),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在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在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后,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扣减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对象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6.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确暂无生活来源,且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归正人员,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7.因其他突发事件和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大小,确定相应的救助金额,按照不低于我旗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特殊情况下,确因不同事由一年内先后出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而申请不同类别救助的,视其困难程度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两次。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第十条   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社会救助工作旗级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对具有本旗户籍及非本旗户籍持有本旗居住证的,由户籍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

3.对非本旗户籍、未办理我旗居住证的,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旗民政局申请救助。

4.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旗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申请书》、《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收入、财产情况证明;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旗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社区(嘎查)、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各苏木镇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具体办理。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旗民政部门审批。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旗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状况及近期是否享受户籍地救助和救助情况等,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旗民政部门委托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现居住地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对调查核实情况及通过自治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加盖公章予以反馈。对本年度已在申请人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2.审批。旗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在苏木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阿右民政字2019〕88号)中规定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旗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束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民政部门存档备案;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旗城乡救助服务中心审批;救助金额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提交旗民政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特殊,救助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提交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人员审批。

3.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旗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物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旗民政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均应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相一致。

4.对未办理居住证的非本旗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旗民政部门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民政“12349”便民热线如实反映遇到的困难,旗民政部门应及时反馈至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发布救助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临时救助资金;

  (二)盟、旗财政部门按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足额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并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三)为盘活存量资金,可安排城乡低保盘活存量资金的10%,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

  第十五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和物资援助。对其所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第十六条  将政府财政投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纳入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由旗民政部门参照苏木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对象数量、临时救助标准等因素提出资金申请,旗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民政专户拨付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专户向苏木镇拨付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苏木镇要及时提出申请,旗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追加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八条  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它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健康顺利实施。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阿右旗政府办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阿右政办发〔2016〕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关于《阿拉善右旗城乡贫困居民 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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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旗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