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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右旗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能够依法即时办结的应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窗口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审批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负责人,受理和办理事项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受理时间的确定:属即办件的,受理时间从申请人递交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之时起计算,当日办结。属承诺件的受理时间为窗口工作人员开具受理通知书的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条 承诺件办结日的确定:

(一)事项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的,部门窗口须出具有效决定凭证,凭证落款日期为办结日期。

(二)事项在审查阶段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部门窗口出具有效凭证告知申请人的当日为办结日。

第六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后,部门窗口应按照流程规定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结果。

第七条 承诺件超时办结的确定:

(一)因窗口或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二)在承诺时限内已做出有效决定文件的,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视为超过时限办结。

(三)超时办结要及时报告。发现有超时办结件的,窗口负责人应填写《超时办结情况报告表》,将有关情况报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公室。

第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的,部门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到期前一日或者承诺时限到期当日做出“自然办结”决定,填写办结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即算按时办结,但应同时向政务办进行说明。

(一)申请人不按行政审批机关有效告知补正材料或整改的。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三)申请人对必要的检验、检测、勘验、检疫、鉴定等不予配合并影响审批的。

(四)申请人自身其他原因致使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第九条 切实加强限时办结制度的检查落实

(一)实行行政审批项目超时预警制。各部门窗口对办结时限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承诺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开始预警;对办结时限在3到5个工作日内的承诺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预警;办结时限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承诺件,应提前3个工作日预警。

(二)事项受理人每个工作日都应检查经办事项即将到期的情况;窗口负责人每个工作日都应对本窗口的所有办件进度检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结,或在经批准后延长的期限内仍未能办结的,由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目标出发,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窗受理、一站服务、一章审批”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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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阿拉善右旗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