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75256823XX/2023-0079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自然资源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7-12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1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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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自然资字〔2023〕23号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为办事群众和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经盟局研究决定,在全盟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制度(以
下简称“两项制度”),现将两项制度随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精准掌控。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认真学习两项制度,逐项逐条研究,准确掌握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规范执行,提质增效。各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全力推进两项制度的规范执行,增加有效应用场景,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办事群众和企业满意度。
三、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高度重视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及时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局及本单位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两项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企业按两项制度的要求,规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2023年7月3日
阿拉善盟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场作出业务受理或办结的工作方式。
二、 基本原则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自愿诚信,你承诺、我登记,你失信、我撤销,谁承诺、谁践诺,谁履职、谁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条件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主要是:申请人穷尽调查取证手段仍无法获取的证明材料或事项。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使用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书面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符合告知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告知承诺范围
(一)不动产公证继承登记中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1.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证明,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死亡证明的,经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部门出具证明,经全体合法继承人认可属实,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2.亲属关系证明。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人证明的,经全体合法继承人认可属实,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身份信息不一致。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权利人以第一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姓名因简繁体、谐音笔误、简写等原因造成档证不符,但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等信息一致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不动产坐落不一致。申请人办理登记业务时,因分散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坐落不一致的或原证书坐落不详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要求,企业做出属于小微企业书面承诺后,可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五)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不动产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不适用情形
(一)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二)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法律后果的;
(三)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四)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的事项。
六、办理程序
(一)告知承诺制需在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当面签署承诺书,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终端或远程服务平台申请的网办业务。
(二)申请告知承诺的,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告知承诺申请时,应先通过共享数据接口进行查验,确无查验数据的,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推断,能够推断出基本事实,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可启动告知承诺制,以告知承诺书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登记事项登簿前,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申请撤回承诺,撤回承诺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七、惩戒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登记,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容错机制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可根据“三个区分开来”(一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是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是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可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
各类承诺事项的书面样式由各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实际自行设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拉善盟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和企业办事,提升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容缺受理
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非当场办结的不动产登记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及时办结不动产登记事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制度。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办理非当场办结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关键要件齐全,仅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次要条件,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或关键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容缺内容
申请材料关键要件齐全。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中确定死亡事实及继承人范围的材料。
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次要条件,是指不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法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缺失相关委托材料的,可容缺先行受理。
(二)企业、公司类申请登记,因公章携带不方便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带回加盖公章,可容缺先行受理。
(三)在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时,缺失借款合同的,依据抵押合同相关条款,可容缺先行受理。
(四)其他非关键性材料缺失的,不影响登记基础信息的,可容缺先行受理。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提交申请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可启动容缺受理,但是容缺受理并非“容缺登记”,可容缺的次要申请材料申请人要书面承诺,并在承诺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先行容缺受理,出具容缺受理回执,由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须在承诺时限内补充齐全相关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并寄回或送达登记窗口,才能登记发证。
(二)申请人容缺承诺时限临近承诺时限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自愿主动放弃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对该业务以退件办结处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三)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如不提出申请并做出承诺的,不适用容缺受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附件2: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附件1: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因 ,申请容缺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前补正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五、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第四条记载的材料的,将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样本)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并作出相应承诺,受理编号为。经核实,你个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要求的材料,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不动产登记事项。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