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2XN/2024-0131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0-3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24-10-31 15:26
- 浏览次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2024年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改合发〔2024〕402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相关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我旗农牧业产业发展实际,以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提高农牧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牧业增效以及农牧民增收作为目标,将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稳定、带动作用显著作为导向,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规范经营、融合创新、市场拓展以及提质增效进程。通过奖励补助的方式,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夯实组织基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合作社与家庭农牧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切实推动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的紧密有机衔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繁荣昌盛。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实施条件
合作社方面: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带动力强的农牧民合作社标准化高质量发展,通过政策支持,切实促进我旗农牧民合作社质量与效益层面的有效提升。
家庭农牧场方面:要以驼、牛、羊、猪、鸡等畜禽养殖、梭梭种植嫁接苁蓉等沙产业,蔬菜、玉米、苜蓿等设施农业及为主,综合生产能力相对较好的当中进行选择,选取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模适度、经营效益良好、生产方式先进、能带动小农牧户增收致富的家庭农牧场给予支持。
三、奖励补助范围
主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农牧部门认定并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为: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能够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奖励补助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和“随手记”软件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应用“一码通”赋码增信。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主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牵头创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
五、奖励补助方式和标准
奖励补助方式及方向:通过推荐评选认定的方式,对完成建设任务较好,达到目标要求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3万元。
以奖励补助方式支持的经营主体数量,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数。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牧场重点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农牧户成效明显的,在设施农业、特色产业、粮食增产、实现农牧业增效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对当年未享受过农牧部门其它产业扶持项目且符合奖励政策的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予以优先;对2023年以来纳入全旗扶持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项目储备库的给予倾斜;对2023年以来新建并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
资金分配奖励补助标准:上级部门分配我旗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资金共80万元,其中: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奖励补助资金30万元,家庭农场奖励补助资金50万元。按自治区单个主体奖补限额要求,分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单个奖补主体3个,奖补标准为每个10万元;家庭农场单个奖补主体共17个,其中:奖补标准为每个3万元的16个,每个2万元的1个。奖补结合经营主体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示范带动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
六、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农牧户自愿申请、苏木镇推荐审核后上报旗农科局,旗农科局组织人员初审,实地查看经营运行情况,符合条件的,在指标范围内择优向盟农牧局按1:1.2的比例推荐上报。盟农牧局复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支持,重新组织申报。
(二)资金拨付。经盟农牧局批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申请、奖励评价、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奖励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 静 旗农科局副局长
副组长:马慧萍 旗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成 员:杨雪梅 旗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会计
布 音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级主任科员
潘 秀 旗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宝 音 旗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绩效评价和总结验收、资金支付等,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加强资金管理。旗农科局要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批复合格后,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拨付资金。
(三)开展绩效评估和总结上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将发展建设情况、示范带动能力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对奖励补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上报盟农牧局。
(四)建立储备机制。逐步建立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发展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对于其发展前景、投资意向等摸清底数。同时根据其建设发展实施情况,对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附件:1.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2.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3.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表
4.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2:2024年度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培育壮大家庭农牧场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