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摘要)
- 发布日期:2024-10-0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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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
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三十)财税支持。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赋予西部地区具备条件且有需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三十三)用地政策。继续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向西部地区倾斜,合理增加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建设指标。加强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的用地保障。支持西部地区开放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以及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推进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在国家统筹管理下实现跨省域调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526号)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入驻我旗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电价改革政策,执行输配电价或由电网代购执行分时电价,具体电价按月更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7.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
12.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
1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集群。
98.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稳固“奶源”供给保障,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0.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5000只以上奶羊规模养殖场补贴200万元,每增加5000只,补贴200万元。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200峰以上骆驼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50吨)补贴4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20万元,新建的50匹以上马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10吨)补贴1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5万元。
四、做优做强乳制品加工,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13.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
14.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
16.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
17.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全区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深化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改革,优化地方特色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准入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许可审批流程,按要求缩短审批时限。
(二)推动产业升级。打造种养加分工协作、联系紧密的产业链条。大力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研究开发应用,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特色乳制品消费。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专精特新”地方特色乳制品示范企业。
(五)实现乳制品手工坊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实行简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推行网上登记。
(九)畅通销售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扶持手工坊乳制品取得商品条形码,积极注册商标,提高包装水平。强化品牌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乳制品手工坊积极使用乳制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地理产品保护标志。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示范店建设,打造一批标杆店。获得生产加工手工坊登记、经产品检验合格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可进入商场超市销售。拓展地方特色乳制品电商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销售,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提升规模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
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9〕397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十一)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债券市场融资,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境内(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最高奖补1300万元,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奖补500万元。
(十七)着力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攻关,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自治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技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网成本。开展“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的各项政策,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
阿拉善盟推进骆驼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政策措施
(2023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31日)
(三)支持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坚持为养而种,种养结合,对集中连片达到200亩以上,且与骆驼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牧草种植主体给予补贴。其中,对种植多年生(苜蓿等)优质牧草,按要求验收通过后分两年给予每亩600元补贴,每年补贴300元;对种植一年生(燕麦等)优质牧草,按要求验收通过后每亩给予100元补贴。
(四)推动骆驼产业饲料加工转型升级。大力推广“饲料企业+养驼户+驼奶收购企业”利益联结模式,降低养驼户饲料采购成本。鼓励各旗区积极引进饲料加工企业,对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开发骆驼专用饲料,且年加工量达到2万吨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加工量达到5万吨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旗区要细化支持骆驼产业加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投资和骆驼产业加工企业入驻,对2022年(含)以后新投资建设骆驼产业加工企业且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发挥龙头企业带动辐射效应。鼓励和支持驼乳加工企业合理布局驼奶中转站,对新建驼奶中转站,按照建设和设备总投资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鼓励农牧民通过投工投劳、交售驼奶及将骆驼、草牧场实物入股等方式参与骆驼产业发展,不断扩大骆驼产业发展规模。
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进
“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三)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四)加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的盟级企业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八)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九)加强科技创业孵育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后补助资金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高质量服务。鼓励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所培育的企业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3万元/家;3年内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培育方一次性后补助资金1万元/家,后补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
(十四)建立合作共赢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阿拉善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三)强化用地供给。严格执行国家各类产业用地政策,采取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四)强化用能保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快办理能评手续。保障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继续实施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九)全面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认真执行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凡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要求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民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盟级农牧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按企业自行申报后税务部门核查确认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5%给予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民营企业发展奖励措施》的通知
(阿署发〔2024〕9号)
1.全面落实普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2.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9.对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首次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以及利用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给予募集资金0.5%的补贴资金。
16.推进“个转企”培育工作,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连续12个月的增值税销售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5.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6.支持入驻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用工留人,对带动就业质量好、人员留用率高的在孵企业,可按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8.对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引才奖补资金;对新引进的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团队的,可“一事一议”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可在自治区支持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自治区补助基础上额外给予3000元/人/月生活补助(补助期限2年)。对在盟外设立“人才飞地”的,可“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