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642T/2024-0102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5-1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库
- 发布日期:2024-05-1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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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民政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库 | ||||||
单位: | 阿拉善右旗民政局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
1 |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检查 | 社会组织科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强行业 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第五章 资产财税监管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本会执行机构、权力机构审议,接受本会监督机构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以各种名目占用、调配和挪用行业协会商会的资产和资金。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支出经费,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依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从业人员薪酬管理,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及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从严控制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机关干部经批准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或在行业协会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即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并按相应职务标准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会费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四级,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 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 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章 业务活动监管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行业协会商会。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对本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授权、委托、划转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并加强监管,履行相关监管责任;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工作;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非法活动和非法行业协会商会的查处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申请时,需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性审查意见的,应出具征询函。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涉及本领域的活动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行业协会商会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通报行业协会商会非法活动、非法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关信息情况。新闻媒体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宣传工作应慎重把握,严禁为非法活动、非法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传播渠道。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2 | 殡葬业价格秩序抽查 | 社会事务科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3]6号)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大项服务。为丧葬户提供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其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正常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和服务内容及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殡葬基本服务(四项)收费标准在成本核算后基准价按1500元/具核定。各盟市可根据基准价制定当地单项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当地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浮动,最高可以上浮10%,下浮不限。 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基本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前提下,根据丧葬户需求开展的基本服务之外的服务项目。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当地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提供殡葬延伸服务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在开展基本服务项目和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由丧葬户自主选择,不得以没有普通型基本服务为由,或以诱导、强制等手段变相向丧葬户提供其他服务内容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十六条 对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应当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实施垄断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章 公墓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墓服务收费分为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维护管理费等。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和为非火化区(土葬改革区)提供遗体安葬公墓(骨灰存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所属殡葬服务单位经营的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个人(含承包)、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的经营性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中必须建有占穴位总数30%的比例公益性墓穴,价格在3000元以下。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益性比例,扩大优惠范围。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单位对墓穴进行日常管护、安全和周边绿化等服务可收取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进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也可依据墓穴总价格的1%核定维护管理费年缴费金额。公墓维护管理费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丧葬户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续租墓穴。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做好文明殡葬、节地环保的舆论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服务内容,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鼓励公共财力好的地区,逐步扩大免费范围,降低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可免收以下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普通火化遗体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普通型卫生纸馆、整容、包装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丧事承办人为低收入身故者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法安葬骨灰的,并且不立塔位、不立墓碑的,免除安葬费用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第六章 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实行丧葬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提供服务,自觉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强行搭售、价格垄断,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3 | 养老机构运营资质、备案事项、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安全检查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