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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52XN/2024-01622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农牧和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涉农补贴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6-18
公文时效:

阿拉善右旗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牧民群众及农牧 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农牧业机械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舍饲畜牧养殖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畜牧养殖等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自治区、全盟重大战略实施的农牧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突出绿色高效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保有量大、技术落后农机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开展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

(三)落实好补贴标准升降政策。根据我农机化现阶段发展需求,结合自治区、阿拉善盟政策要求,做好部分机具的差异化补贴工作。对部分经自治区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将补贴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对辖区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机具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40%;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按自治区具体要求,降低补贴标准或是退出补贴范围。

()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数据分析,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旗区、苏木镇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加大新购置农机具核验力度,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六)在补贴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按照规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盟市提级发放机制。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常规机具。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9大类43小类97品目(附件1。自治区将结合农牧业生产需求和补贴实施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各旗区要及时做好补贴范围调整和政策宣传工作。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牧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执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阿拉善右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不得开展农机累加补贴。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并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极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会同旗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盟农牧局、财政局,由盟农牧局、财政局再联合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及时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农科局会同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并上报盟农牧局、财政局,盟农牧局在不突破旗区需求上限前提下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旗财政局会同旗农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上报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支出责任与。我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区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财政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区审核、盟市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旗农科局、财政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阿右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材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对现场演示或验证有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为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受理补贴申请阿拉善右旗户籍购机者提交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等材料,向旗农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自治区(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旗农科局受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农科局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科局提交补贴申请资料。我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机具核验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将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成套设施装备,农科局、财政局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农科局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科局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兑付补贴资金农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财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资金兑付工作兑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结合地区农牧业生产需求,由自治区指定优先录入、优先兑付的品目和档次。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列为人工抽查核验的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获机械等重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品种,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对发现虚假申报、与农机推广鉴定结果不符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进行处理。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旗分管领导牵头,旗农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旗农科局、财政局要重点加强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农科局承担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承担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形成书面决议等材料,并保证补贴资金安全。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下达后,农科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旗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贯彻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科局和财政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跨区域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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