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2046/2024-0106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9-2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9-2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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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股室) |
一、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 ||||||
1 |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者 应当取 得经营 许可, 不得未 经许 可,擅 自从事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以 及相关 业务 |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者 未取得 许可, 使用无 效许可 证件、 超越道 路运输 经营许 可事 项,擅 自从事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以 及相关 业务
|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 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 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 者应当做 到以下事 项:1.合 法取得道 路旅客运 输经营许 可;2.严 禁使用无 效许可证 件或超越 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 许可事 项,擅自 从事相关 业务。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2 | 客运车 辆应当 按照批 准的客 运站点停靠、 按照规 定的路 线、公 布的班 次行驶 | 客运车 辆未按 照批准 的客运 站点停靠、未 按照规 定的路 线、公 布的班 次行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 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 | 客运车辆 应当做到 以下事 项:1.按 照批准的客运站点 停靠;2. 按照规定 的路线和 公布的班 次行驶。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3 |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者 应当聘 用符合 驾驶条 件的人 员,具 备有效 的从业 资格证 件并且 在证件 核定范 围内驾 驶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 车辆 | 道路旅 客运输 经营者 聘用不 符合驾 驶条件 或持无 效从业 资格证 件或超 越证件 核定范 围的人 员驾驶 道路旅 客运输经营车 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 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 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 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 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 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 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 辆的。 | ★★ | 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 者应当聘 用符合下 列条件并 持有效从 业资格证 在核定范 围内的驾 驶人员: 1.取得相 应的机动 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4 | 出租车 经营者 不应聘 用未按 规定办 理注册 手续的 人员驾 驶出租汽车从 事经营 活动, 并应当 按照规 定组织 实施继 续教育 | 出租车 经营者 聘用未 按规定 办理注 册手续 的人员 驾驶出 租汽车从事经 营活动 或者不 按照规 定组织 实施继 续教育 |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 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 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 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 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 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 施继续教育的。 | ★ | 出租车经 营者应当 做到以下 事项:1. 聘用按规 定办理注 册手续的 人员驾驶 出租汽车;2.按照规定对驾驶员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5 | 出租车 经营者 应当在 起讫点 至少有 一端在 许可的 经营区 域内从事巡游 出租汽 车经营 活动 | 出租车 经营者 在起讫 点均不 在许可 的经营 区域内 从事巡 游出租汽车经 营活动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 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 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 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活动的。
| ★ | 出租车经 营者从事 巡游出租 汽车经营 活动的起 讫点应至 少有一端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 内。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6 | 出租车 经营者 不应擅 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出租车 经营者 擅自暂 停、终 止全部 或者部 分出租 汽车经 营活动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 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 营的。 | ★ | 出租车经 营者需要 暂停、终 止全部或 部分经营 的应当提 前30日向 原许可机 关提出申 请,依法 办理相关 手续。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7 | 运营企 业应当 制定应 急预案 并组织 演练, 运营企 业应当 按照应 急预案 的规定 采取应 急处置 措施, 避免造成严重 后果 | 运营企 业未制 定应急 预案并 组织演 练;运 营企业 未按照 应急预 案的规 定采取 应急处 置措施 ,造成 严重后果 |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 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运营企业 应当做到 以下事项:1.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2.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二、适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
8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应当加 强对车 辆的维 护和检 测,确 保车辆 符合国 家规定 的技术 标准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不按规 定维护 和检测 运输车 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 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 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 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 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 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 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 者应当按 照规定维 护和检测 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参与道路货物经营。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9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不得擅 自改装 已取得 车辆营 运证的 车辆从 事道路 运输经 营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擅自改 装已取 得车辆 营运证 的车辆 从事道 路运输 经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 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 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 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 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 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 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 者应当按 照法律规 定不使用 擅自改装 的已取得 车辆营运 证的车辆 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10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按照规 定的周 期和频次进行 车辆综 合性能 检测和 技术等 级评定 | 道路货 物运输 经营者 未按照 规定的 周期和频次进 行车辆 综合性 能检测 和技术 等级评 定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 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 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 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 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 者应当自 道路运输 车辆首次 取得道路运输证当 月起,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 周期和频 次进行车 辆综合性 能检测和 技术等级 评定。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三、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
11 | 危险货 物承运 人按照 规定制 作危险 货物运 单,保 存期限符合要 求 | 危险货 物承运 人未按 照规定 制作危 险货物 运单或 者保存 期限不符合要求 |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 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 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 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 合要求的。 | ★ | 危险货物 承运人应 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制作危 险货物运 单,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12个 月。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四、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 ||||||
12 | 交通运 输企业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做到以下事项: 1.建立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2.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13 | 道路运 输企业 按规定 配备专 职监控 人员 | 道路运 输企业 未按规 定配备 专职监 控人员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 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 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 |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 做到以下 事项:1.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配备专 职监控人 员,不少 于最低配 额;2.监 控人员应 掌握国家 相关法规 和政策, 经运输企 业培训、考试合格 后上岗。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14 | 道路运 输企业 不得破 坏卫星 定位装 置以及 恶意人 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 道路运 输企业 破坏卫 星定位 装置以 及恶意 人为干 扰、屏 蔽卫星 定位装 置信 号,或 者伪 造、篡 改、删 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 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 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 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 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 做到以下 事项:1. 不破坏卫 星定位装 置;2.不 恶意人为 干扰、屏 蔽卫星定 位装置信 号;3.不 伪造、篡 改、删除 车辆动态 监控数 据。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15 | 道路运 输企业 建立并 有效执 行交通 违法动 态信息 处理制 度、对 驾驶员 交通违 法处理 率不低 于90% | 道路运 输企业 未建立 或者未 有效执 行交通 违法动 态信息 处理制 度、对 驾驶员 交通违 法处理 率低于 90%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 范动态监控工作: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 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 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 理率低于90%的。 | ★ |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 做到以下 事项:1. 建立并有 效执行交 通违法动 态信息处 理制度; 2.对驾驶 员交通违 法处理率 不低于 90%。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16 | 道路运 输企业 使用符 合标准 的监控 平台、 监控平 台接入 联网联 控系 统、按 规定上 传道路 运输车 辆动态 信息 | 道路运 输企业 未使用 符合标 准的监 控平 台、监 控平台 未接入 联网联 控系 统、未 按规定 上传道 路运输 车辆动 态信息 |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 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 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 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 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 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 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 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 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 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 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 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 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 | 道路运输 企业应当 做到以下 事项:1. 选购安装 符合标准 的卫星定 位装置的 车辆,并 接入符合 要求的监 控平台; 2.监控平 台接入联 网联控系 统;3.按 规定上传 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 信息。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