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
- 发布日期:2025-01-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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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条件
持有阿拉善盟户籍且系阿右旗常住人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申请时,可由其近亲属或所在的嘎查(村)、社区代为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五)旗(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注:申请人员认定条件详细解释参考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阿民发(2022)208号)第二章第五条。
2. 家庭共同成员认定标准
属于家庭共同成员:
申请低收入对象的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和在校接受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服刑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视为家庭成员;(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属于家庭共同成员:
1.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2.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3.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5.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
6.宣告失踪人员;
7.旗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