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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对符合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后公布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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