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11Y/2025-0020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07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5-03-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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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创新人才市场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全旗针对用工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人社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人社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包含涉及市场主体的“专项检查”“重点领域检查”“日常检查”“全覆盖检查”等各类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要与“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致。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依据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事项,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包含本部门全部监督检查事项);负责随机抽查检查执法人员;负责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抽查检查工作;负责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指引,开展相关监察检查执法工作;负责制定抽查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
第八条 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流程:
(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科室年初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制定部门内部抽查或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二)在开展检查工作前完成任务抽取、匹配等工作。
(三)在“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模块中打印制式检查表,分发给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做好“双公示”工作。
第九条 可整合内部流程和监管检查力量,实施联合抽查,对同一对象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监管对象负担。
第十条 协同监管平台制式检查表一式两份,检查结束后一份留存企业,一份由业务室保存;部门联合检查表,参与部门各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抽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在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涉及尽职免责的情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