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25-00654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网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字号: | 阿右政办发〔2025〕14号 | 成文时间: | 2025-04-16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4-16 15:22
- 浏览次数:
旗直有关部门、雅布赖镇人民政府、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
《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旗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废水治理。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工作,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基本原则,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实现阿右旗工业企业废水“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治理,提升废水治理水平,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污水处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能部门),向雅布赖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转运废水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运企业),雅布赖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营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 废水的第三方治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及雅布赖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内容,结合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内纳管企业与运营单位委托处置要求,将雅布赖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储运、处理及监管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第四条 污水处理涉及阿右旗人民政府(含监管职能部门)、 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条 监管部门责任。阿右旗人民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工信和商务局、雅布赖镇政府要按需筹集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等;发改委(统计局)建立和落实公开、公正、透明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明确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职能职责监督指导雅布赖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置,完善工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条 纳管企业责任。应当防止、减少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雅布赖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方可排放(即原水进水指标:CODcr≤100000Mg/L、TDS≤250000Mg/L、NH3-N≤1500Mg/L、PH在6-9之间)。
(二)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项目建设期要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等规定,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开展废水预处理设施的自主环保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运营企业和纳管企业可以对工业废水协商确定废水处置浓度,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三)参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并设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四)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废水产生量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五)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节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运营企业责任。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二)运营单位应对纳管企业废水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旗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基于污水处理的成本、技术难度、环境治理效果等因素,通过市场化协商或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制定统一适用的废水处理费与转运污水联动制度。
(四)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做好地下水防渗防护措施,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五)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超过接纳标准或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可能导致水处理系统受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废水转运企业责任。废水转运企业应当具备全国统一适用的废水转运相关资质,转运车辆信息需向工信和商务局、生态环境分局报备。与运营企业签订协议,确保废水安全转运。对转运期间的废水安全负责,转运的污水各自进行称重复核,并进行转运联单确认,收集转运污水的槽罐车须配备定位导航系统,确保废水及时、安全的转运至运营企业进行处置。制定并定期修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废水转运期间废水泄漏时,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第三章 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雅布赖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纳管企业和运营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发现环境隐患问题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确保纳管企业和运营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落实纳管企业主体责任,对废水预处理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有效防范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风险。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针对新入驻企业的污水处理需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运营单位对纳管企业废水进行分析评估,未经分析评估或达不到进水标准的废水不得接纳处置,并督促纳管企业依法对废水进行预处理,保障废水得到有效处置,防止废水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针对纳管企业废水特性,提供个性化的污水治理方案。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水排放特点等,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治理方案,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阿右政办发(2025)1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