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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5702/2025-00339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4-21
公文时效:

阿拉善右旗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全面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局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6号)《阿拉善盟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阿财监20121567号)《阿拉善盟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阿财监20142041号)《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阿右财监字〔2016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阿拉善右旗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由会计监督绩效股牵头,依据《阿拉善盟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等要求,会计监督绩效股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业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会计监督绩效股牵头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会计监督绩效股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会计监督绩效股牵头会同关业务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局行政权力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由会计监督绩效股牵头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会计监督绩效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采购办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相关室应将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各检查主体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局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局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会计监督绩效股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相关股室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抽签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阿拉善盟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阿拉善盟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局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局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计监督绩效股对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应按重大事项报请局党组(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发布处理决定。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会计监督绩效股相关业务室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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