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2046/2025-0060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7-2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四张清单”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5-07-2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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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 事项 | 依据及处理方法 |
1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4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5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6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8 |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不认为是违法 |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依据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不予处罚事项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阿右旗不涉及)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1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
2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3 |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内交发〔2022〕670 号
阿右旗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3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4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5 | 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6 | 对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扩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7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8 |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 |
9 | 对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 |
10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1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处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整改。 |
12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建设规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13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5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6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7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8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19 |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处罚 |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1 |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2 |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2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24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5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6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7 |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8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29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处罚事项)
序号 | 情形 | 依据及处理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8 |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行政处罚较轻 |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减轻处罚事项)
序号 | 情形 | 依据及处理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2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7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8 |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行政处罚较轻 |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序号 | 事项 | 依据 |
1 | 普遍适用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 |
2 | 其他 | 无 |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强制措施依据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
1 | 暂扣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2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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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4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