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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220117662046/2025-00603 发布机构: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7-21
公文时效: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关于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四张清单”的公示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事项

序号

事项

依据及处理方法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不认为是违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依据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不予处罚事项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阿右旗不涉及)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2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3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  内交发〔2022〕670 号

阿右旗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4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5

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等危及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消除违法状态。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5.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6

对在公路控制区内违法修建、扩建 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7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8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

9

对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

10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11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整改。

1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建设规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13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1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15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6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7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18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19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处罚

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21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服务质量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2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23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24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25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26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7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8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9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处罚事项)

序号

情形

依据及处理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行政处罚较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减轻处罚事项)

序号

情形

依据及处理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适用法规朔及力中新法行政处罚较轻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序号

事项

依据

1

普遍适用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

2

其他

阿拉善右旗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强制措施依据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1

暂扣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当事人能及时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应的证明的。

2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3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后,方得驶离。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4.及时缴纳赔偿费用。

4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且能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5.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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