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2019年阿拉善右旗煤矿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3-2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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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旗工信局关于《2018年阿拉善右旗煤矿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2019年阿拉善右旗煤矿企业
复工验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扎实做好我旗2019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保障煤矿企业能够安全平稳恢复生产和建设,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通过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旗煤矿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旗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的领导,确保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光辉
副组长:高 前
成 员:武开会、仲文善、赵保卫、革命、赵志刚、王德寿、薛峰、李建仁、谢庆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谢庆明同志兼任。
三、验收范围
阿右旗境内证照齐全或审批手续完善并向旗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人社工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的生产或新建、技改的煤矿企业。
四、煤矿验收标准和程序
(一)生产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特别规定》列出的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2018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2、2018年被乌海煤监分局或盟能源局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完毕后未经验收的,一律不予验收;
3、盟安全生产第二督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一律不予验收;
4、2018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不予验收;
5、隐蔽灾害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6、矿井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7、煤矿企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一套系统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含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及不少于5人的安全检查人员);
8、煤矿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9、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实测实际填绘并按时交换;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11、开工前须对企业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及时填报上传安全培训信息系统;
12、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3、签订《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和《矿山救护协议》;
14、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15、完成煤矿安全标准化达标,取得达标等级认定书;
16、由资质部门经检测鉴定出具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煤层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
17、由资质部门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与盟、旗监控中心实现联网;井下各类传感器足额配备,有校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19、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系统通过验收,且运行正常;
20、主副井钢丝绳、排水泵、空压机等矿井设备必须由资质部门按周期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21、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电器设备;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2、各相邻矿井必须签订生产安全协议;
23、《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在有效期内,要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24、职工必须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按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监测档案;
25、旗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二)、新建、技改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2、2018年被乌海煤监分局或盟能源局等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完毕后未经验收的,一律不予验收;
3、盟安全生产第二督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一律不予验收;
4、2018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不予验收;
5、隐蔽灾害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6、矿井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7、必须取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自治区、盟能源局整合改造项目开工备案的批复文件;
8、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9、需取得与批准开采规模及方式相符的《采矿许可证》;
10、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11、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等;
12、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职责明确;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14、开工前须对企业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及时填报上传安全培训信息系统;
15、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6、矿井的相关图纸齐全,及时测绘和交换;
17、签订《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和《矿山救护协议》;
18、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19、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工艺和电器设备;
20、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21、《应急预案》备案且在有效期内,要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22、企业职工必须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出具的报告;
23、必须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24、旗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三)验收程序
1、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排矿领导带队对矿区各个地点全面排查,并深入井下,检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消除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矿长、总工要先行组织验收签字。
2、煤矿企业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人社部门书面申请验收。由旗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2019年阿拉善右旗煤矿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3、经检查验收,旗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人社五个部门分别对申请验收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意见。
4、验收合格后,旗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复工复产验收意见,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要求,报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正式出具复工验收批复,并上报盟能源局审核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盟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不予复工。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严肃追究申请煤矿的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限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准予复工复产的矿井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停产整改到位,确保全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三)严把标准,坚决防止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不严格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问责。
(四)公安和供电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监管,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火工品和供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复工复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附件:
2019年阿拉善右旗生产煤矿复工检查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序号 | 验收条件 | 验收情况 |
1 | 没有《特别规定》列出的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2018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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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被乌海煤监分局或盟能源局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完毕后未经验收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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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盟安全生产第二督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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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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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蔽灾害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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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井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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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煤矿企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一套系统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含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及不少于5人的安全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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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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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实测实际填绘并按时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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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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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工前须对企业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及时填报上传安全培训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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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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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签订《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和《矿山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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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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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完成煤矿安全标准化达标,取得达标等级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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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由资质部门经检测鉴定出具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煤层爆炸性、煤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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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由资质部门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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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与盟、旗监控中心实现联网;井下各类传感器足额配备,有校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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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系统通过验收,且运行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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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副井钢丝绳、排水泵、空压机等矿井设备必须由资质部门按周期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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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电器设备;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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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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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在有效期内,配备齐全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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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职工必须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按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监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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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旗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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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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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右旗自然资源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人社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环保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公安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应急管理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经信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2019年阿拉善右旗技改建设煤矿复工检查验收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序号 | 验收条件 | 验收情况 |
1 | 2018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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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被乌海煤监分局或盟能源局等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完毕后未经验收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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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盟安全生产第二督查组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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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一律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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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蔽灾害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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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井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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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必须取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自治区、盟能源局整合改造项目开工备案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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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建设单位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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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需取得与批准开采规模及方式相符的《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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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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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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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职责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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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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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工前须对企业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及时填报上传安全培训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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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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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矿井的相关图纸齐全,及时测绘和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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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签订《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书》和《矿山救护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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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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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工艺和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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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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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急预案》备案且在有效期内,要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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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职工必须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出具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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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必须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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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旗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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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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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右旗自然资源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人社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环保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应急管理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公安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经信局检查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 ||
阿右旗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