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220117665034/2019-03195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旗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9-03-04 11:18:56 | |
公文时效: |
关于《阿拉善右旗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19-03-0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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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背景
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全面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阿署办[2017]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阿拉善右旗农村牧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农村牧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的总体要求,将全旗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统一纳入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加快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在满足房地一体化登记发证的前提下,灵活选取调查方法开展实际工作,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查清农村牧区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依托阿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和各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同时充分发挥嘎查(村)委的作用,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联动的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任务
根据盟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盟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要求,2018年9月,全面完成全旗内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全盟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的统一汇交工作任务。全面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盟局报送工作总结及提交成果。
(一)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化权籍调查工作。立足全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现有工作基础,在全面梳理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充调查,同时准确确定权籍修补测的范围和工作量,全面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情况,形成完整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在所在嘎查(村)将确权结果按照“公示—反馈—再公示”程序,依法进行公示,保证权籍调查成果的准确性,为登记发证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
(二)扎实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基础上,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全面建立全旗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数据库,并纳入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不动产权籍数据的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已经建成的不动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和登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三)全面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发证。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依托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本着房地一体的原则,全面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做好证书应发尽发,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振兴乡村战略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
(四)切实解决房地一体的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特别注重把宅基地超面积、一户多宅、违法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权利主体不明确等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收集整理,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的总体原则,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分类分阶段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干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使之形成政策措施体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旗政府批准,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依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事宜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320483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