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5/2025-00313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字号: | 阿右政办字〔2025〕15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3-2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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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上级驻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旗林业草原和荒漠防治局拟定的《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这一独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和缓冲区。
第四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遗产地主管部门负责“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地所涉及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要做好辖区内“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保护的相关工作,组织、引导和规范农牧民参与“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保护。
第六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旗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采用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地参与对“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沙山湖泊的监测、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开展“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保护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管理纳入旗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编制“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草原湿地植被保护,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污水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自然遗产地、缓冲区最大访客量控制;
(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设立“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遗产地和缓冲区界桩(碑),规范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其他标识的设置;
(三)制定并实施“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负责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五)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沙山湖泊群地质地貌的;
(二)砍挖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破坏自然植被的;
(三)破坏野生水生物、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环境的;
(四)捕杀野生动物的;
(五)携带动植物疫原体、外来动植物物种进入,破坏原生物系统的;
(六)非法抽取水源,破坏或者污染地表地下水系的;
(七)违法野外用火的;
(八)倾倒废弃物、垃圾,排放污染物,储存、使用有毒化学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污染破坏环境的;
(九)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的;
(十)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破坏文物、遗址、遗迹的;
(十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碑、警示牌等标识标牌的;
(十二)其他损害或者破坏沙山湖泊群天然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十三)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采集野生动植物等标本,依法报林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依法报林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依法报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并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的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指定区域亮证依法经营。
第二十条 在遗产范围内根据“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总体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设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民俗风貌展示等设施,以及与自然遗产教育、科学研究、自然体验、游览观光、文体赛事等活动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章 公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遗产管理机构根据“巴丹吉林沙漠—沙山湖泊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以及科研、教育、文化、生态旅游等公众服务。
第二十三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世界自然遗产国际合作交流、科普宣教等工作,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教育培训平台,在确保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人才培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管理规划,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宣教场所,建设多元化的标识、展示和解说系统,培养人才队伍,组织开展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生态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干扰。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制定访客安全保障制度,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七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世界自然遗产综合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自然资源、地质地貌、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区域内设置环保公厕、垃圾箱、污水处理设施及标识,配备环境保护、防火、安全等设施和警示标志。及时收集、运出和无害化处置垃圾,定期检查维修各项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维护游览和经营秩序。
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先安排世界自然遗产地及其周边原住居民参与生态管护、生态监测等工作。世界自然遗产地周边嘎查建设应当与自然遗产保护目标相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下载:阿右政办字(2025)15号.doc